一、甲女丈夫過世,有 3 個子女乙、丙、丁,乙出嫁並育有一子 A,丙結婚後又離婚收 養一女 B,甲最小兒子丁,因先天輕度智能不足,甲擔心自己將來往生時,丁恐無法 自理,故要求乙先立下書面表示願意拋棄繼承。甲並於遺囑中載明丙只能繼承其所 有遺產的四分之一,剩餘財產歸由丁所有。不料丙因事故,竟先甲而死亡,嗣後甲死 後遺有存款 600 萬,問對甲之遺產有繼承權者為何人?其各可分得多少遺產?(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america.19930807
詳解 #2708790
甲遺囑中載明丁拿財產中的四分之三 原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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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vhome
詳解 #3547020
(一)乙拋棄繼承行為不生效力,丙及甲女夫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僅能由養女B代位繼承,故甲之繼承人應為乙、B、丁:
1.乙:按民法1138,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合法繼承人,乙為甲子女,為合法繼承人。雖乙曾書面拋棄繼承,惟依民法1174、1175及實務見解,預為拋棄繼承者,該拋棄無效,是乙於甲尚未死亡前,即先為拋棄對甲繼承權,屬無效拋棄,乙仍為甲合法繼承人。
2.B:丙收養B,依民法1077,故B為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復依民法1140,丙先於甲死亡,由丙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故甲死亡,B為代位繼承人。
3.丁:丁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1138,為合法繼承人
(二)遺產繼承
1.特留分:依民1223,甲死亡,其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3人,依人數均分,應繼分各為1/3,特留分即各為1/6。
2.扣減權:依民法1225扣減權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若其應得之數不足時,得主張扣減權。該條文雖係規範移贈之扣減,惟指定應繼分與遺贈同為死後處分,故有認於指定應繼分侵害特留分時,得類推適用民1225。本題甲立遺囑指定丙僅得繼承1/4,該1/4高於丙特留分1/6,故無侵害特留分問題。惟遺囑載明,除丙之1/4外,餘皆歸丁,已侵害乙之特留分,乙得主張扣減權。
3.綜上,B代位繼承丙應繼分,得分得1/4遺產,即150萬元。乙得按其不足之數主張扣減,故乙得主張其應享有特留分之遺產,即1/6為100萬元,餘之遺產350萬元歸丁繼承。
chen.ally.sh
詳解 #2464246
(一)甲之遺產有繼承權人為乙、B、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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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鄉民
詳解 #4862567
不得預先拋棄繼承,故乙仍有繼承權 但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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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毓棠
詳解 #2708167
甲遺囑中載明丁拿財產中的四分之三 原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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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utuouy928
詳解 #2607372
丁得400萬 B得100萬乙得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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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025814
詳解 #2423074
繼承。甲並於遺囑中載明丙只能繼承其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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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onestate
詳解 #2444345
純粹練習不知道該怎麼做,指示不清很難跟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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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耀灃
詳解 #2500162
1.繼承人:乙,B,丁 2.應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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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025814
詳解 #2444362
竟先甲而死亡,嗣後甲死 後遺有存款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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