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將其名下所有某公司之股票全部贈與其配偶乙。甲依法申報並經核定免徵贈與稅。甲於半年後死亡。甲之配偶乙及其婚生子女丙均拋棄繼承, 甲之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丁成為甲遺產之唯一繼承人。稽徵機關認定上述股票為被繼承人甲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 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將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股票淨值 計入遺產總額,核定丁之應納稅額為 60,000,000 元。其稅額實際上已經 超出丁因繼承所得之財產。請依據法理分析上開規定是否違憲。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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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姆久
詳解 #6597182
可以參考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49244)
憲法法庭判定違憲,財政部於114年7月28日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85b3079a7d84a14872ff20fef8f8846)
修法重點如下:
一、配偶與其他繼承人應共同依本法第23條規定就擬制遺產及其他遺產辦理遺產稅申報。
二、稽徵機關應以全案遺產稅額按擬制遺產及其他遺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分別對配偶及全體繼承人(含配偶,下同)繕發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配偶稅單及全體繼承人稅單(統稱各別稅單)。以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含擬制遺產500萬元),全案遺產稅額275萬元為例,擬制遺產之遺產稅為21萬元【275*(500/6,500)】,應向配偶發單課徵,其他遺產之遺產稅為254萬元【275*(6,000/6,500)】,應向全體繼承人發單課徵。
二、稽徵機關應以全案遺產稅額按擬制遺產及其他遺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分別對配偶及全體繼承人(含配偶,下同)繕發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配偶稅單及全體繼承人稅單(統稱各別稅單)。以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含擬制遺產500萬元),全案遺產稅額275萬元為例,擬制遺產之遺產稅為21萬元【275*(500/6,500)】,應向配偶發單課徵,其他遺產之遺產稅為254萬元【275*(6,000/6,500)】,應向全體繼承人發單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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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7355610
一、甲將其名下所有某公司之股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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