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營造公司承攬 A 工程之新建工作後,隨即與乙鐵材公司分別簽訂二份鋼筋加工承攬合約,約定由甲將其所有之鋼筋交予乙加工。乙依第一份 合約約定之時間完成工作並交付之,甲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 元之支票作為報酬。隨後,甲將第二批鋼筋交予乙,乙則依第二份合約約定之內容進行加工,然在此期間,甲所簽發之 300 萬元支票屆期經提示,卻不獲付款。試問:乙得否對甲主張,甲未清償 300 萬元報酬,拒絕交付第二批完工之加工鋼筋而加以留置?(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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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明賢
彭明賢
詳解 #6181272
2024/07/30
一、題示甲乙間有二份承攬鋼材加工契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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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v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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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485658
2025/06/16
依據民法490承攬規定,甲營造公司與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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