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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三級◆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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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刑法#134504
> 申論題
一、甲經營 KTV,在開業的三年間內陸續招募未成年少女 A(17)歲、B(15 歲)、C(13 歲)等人於該店內坐檯陪酒。少女們經常逃學到店裡,以每 檯新臺幣(下同)1 千元的價格,提供男客坐檯、陪酒,並供男客撫摸 胸、腰及大腿等部位。甲從每檯抽取 2 百元,將此視為其主要營生手段。 甲自開業初期起固定於每年三節,以「慰問金」名義致贈 1 萬元現金予 轄區員警乙。多虧乙事前通報,甲多次安然度過警局的掃黃行動。試分 析甲、乙行為之刑責。(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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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對 A 惡意積欠債務一事心生不滿。甲遂對 A 表示: 「如不償還,我就 讓妳好看。」未料 A 絲毫不為所動。甲怒不可遏,遂對 A 施以毆打,並 將其壓制於床。甲接著強行拍攝 A 之裸照以洩憤。隔日,甲拿出於五金 行所購得的空白本票,命遭受強押中的 A 簽立該筆欠款金額的本票。甲 因自己無相關經驗,遂要求有簽立本票經驗的乙簽寫範本供參。乙礙於 與甲的交情,不情願的提供漏未填寫發票年、月、日範本。A 依樣填寫 後交給甲。試分析甲、乙行為之刑責。(25 分)
#559485
三、甲酒後開車於某日下午 8 時 40 分許追撞 A 所騎乘的機車,致 A 當場手臂 骨折,倒臥路邊。甲在未告知 A 的情形下,下車快跑至下一個十字路口, 進入便利商店。甲在是否返回現場的兩難中,致電其母乙,告知發生車 禍事故。乙要求甲不要報警,以便其到場後將甲載離現場。在乙到來前, 甲請便利商店店員撥打 110 救護車與報案。於同日下午 9 時 7 分許,警員 前來對甲進行酒測,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1 毫克。依交通部 運輸研究所民國 77 年 8 月間之實驗研究結果,回溯推算駕駛車輛時之吐 氣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 0.3429 毫克。試分析甲、乙行為之刑責。 (25 分)
#559486
四、甲沉溺賭博,致背負鉅額債務,此時乙正因買賣糾紛,對 A 心生懷恨, 便主動鼓動甲:「你既然已走投無路,乾脆去偷 A 的珠寶店。」儘管受 乙的慫恿影響,甲仍舉棋不定。丙也同樣想報復 A,主動找到乙,獻上 針對甲心理弱點的說服方案。乙依據丙的策略向甲說: 「只要不傷害 A, 就當成暫時借用。」甲得到合理化藉口後,最終撬門侵入 A 珠寶店行竊, 得手一批珠寶。試分析甲、乙、丙行為之刑責。(25 分)
#559487
一、公務人員甲應律師考試及格,為參加律師訓練,經依相關規定辦理留職 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甲得否另從事與律師訓練無關之其他工作?又 其為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而從事相關事務並領有報酬,是否須經權責機關 同意或備查?請說明之。(25 分)
#559488
二、任職於 A 直轄市政府之聘用人員甲,經 B 政黨提名參加 A 直轄市議會 議員選舉。其於候選人名單公告前,參加 B 政黨於某週六晚上舉辦之候 選人發表造勢大會,並登台發表演說,於演說中咒罵三字經批評屬敵對 政黨成員之 A 直轄市市長候選人乙。A 直轄市以甲之行為構成失職行 為,核予申誡一次之懲處。問:該申誡一次之懲處是否合法?請說明之。 (25 分)
#559489
三、甲於民國(以下同)103 年 12 月當選為 A 鄉鄉長,並於 104 年 3 月 1 日 就任。甲之妻乙之舅舅丙前經 A 鄉前鄉長丁任用為機要秘書。甲、丙與 丁皆為政治上相同派系之人員,為使丙於甲上任後得以續任機要秘書一 職,甲與乙於 104 年 1 月辦理假離婚,並於同年 3 月 1 日就任當日,即 核發派令,任用丙為其機要秘書。嗣因民眾檢舉甲與乙藉由假離婚之方 式,大量任用親人在 A 鄉任職,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法院判決甲與 乙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並於 114 年 6 月 27 日確定。A 鄉戶政 事務所旋即撤銷甲與乙之離婚登記,並通知 A 鄉公所。A 鄉鄉長戊於同 年 7 月 15 日撤銷甲於 104 年 3 月 1 日對丙核發之派令,並溯自 104 年 3 月 1 日生效,並命丙繳回任職期間違法領取之薪俸。問:A 鄉鄉長戊溯 自 104 年 3 月 1 日起撤銷甲對丙核發之派令,並命丙繳回任職期間領取 之薪俸,是否合法?請說明之。(25 分)
#559490
四、甲原任職於 A 機關,為薦任 7 職等之專員。其於離職後在臉書分享其任 職於公務機關之經驗。後 A 機關發現,甲分享之經驗涉及其任職 A 機關 時所得知與 A 機關有業務往來之 B 機關之機密,認為其違反公務員之 保密義務,將甲移送懲戒。懲戒法庭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 (25 分)
#559491
一、甲為 A 的繼承人平日照護 A 的生活起居,某日 A 在醫院進行例行體檢, 因為 A 有嚴重重聽,醫生告知甲,A 的心臟狀況不適合受到過度刺激, 且明說相關有刺激感的遊樂設施都應該避免。回家後,甲沒有將醫生囑 咐向 A 說明,為了早日繼承 A 的財產,甲竟然慫恿 A 乘坐遊樂園中有 高度刺激感之遊樂設施,A 果然在搭乘後感覺不適而昏迷,遊樂場工作 人員緊急以救護車送往醫院,幸而將 A 救回。豈知 A 在被救回後,雖知 自己的心臟可能不能負荷,仍然自覺如能在遊樂園中搭乘遊樂設施而迅 速死亡也是一種死亡方式的選擇,A 甚至沉溺於遊樂設施的刺激感,不 但要求甲代為購買遊樂設施玩到飽年票,每週還要甲親自接送其至少一 次的搭乘。不料有一天遊樂設施的安全設備發生重大故障,A 跌落在地, 經送醫不治死亡。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處斷?(30 分)
#559492
二、甲、乙、丙住在同一社區,甲與丙熟識常到丙的家中泡茶聊天,丙家中 種有桑樹,甲常趁丙不注意時,摘取數片桑葉並在回家累積相當數量後 加工後販賣,丙一直沒有發覺。某日乙經過丙的家門口,不經意看到丙 輸入住家門口電子鎖的密碼,乙因此記住丙的住家門口電子鎖的密碼。 夜晚時,乙注意到丙的家中完全沒有開燈,乙輸入丙的門口密碼準備進 入行竊。果然輸入密碼後,門應聲而開,乙悄聲進入丙的住家後,赫然 發現丙倒臥在客廳地上似無呼吸,乙大驚立即奪門而出,離開時甚至沒 有將丙的家門關上。不久甲經過,看到丙的家門未關,想著可以趁丙不 注意,再摘取一些桑葉回家,入門後見丙倒臥在地,趕緊將丙送醫,急 救後丙生命無慮。原來丙在家中因熱水器使用未開窗而昏迷,所幸乙將 丙的家門打開,有新鮮空氣進入,才可以因及時急救而生還。試問甲、 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處斷?(35 分)
#559493
三、檢察官起訴甲於民國 113 年 6 月 10 日晚間 8 時許,在甲住處附近之某 超商門口,以新臺幣 3 萬元販賣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給乙。後檢察官於 第一審更正起訴事實,指甲係於同日下午 5 時許,在甲住處前販賣該槍 予丙,金額為 5 萬元。試問,法院該如何處理方為適法?(35 分)
#559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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