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走路不慎碰撞到騎自行車的壯漢 A,A 暴怒,從自行車上拿取打氣筒 衝向甲,並舉手要毆打甲,甲見 A 身材壯碩又有打氣筒在手,趕忙舉拳 備戰。怎知 A 第一擊揮空,且打氣筒順勢甩落於甲腳旁,A 低身想撿打 氣筒繼續毆打甲。甲為了保護自己,快一步撿起 A 的打氣筒,持之揮打 A,A 被甲打到手臂流血,甲則趁亂離去。甲之刑責為何?(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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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0 筆)
Sean
詳解 #5323918
此題需討論到正當防衛以及不法侵害再行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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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o
詳解 #5337818
(一)甲撿起 A 的打氣筒,持之揮打 A,造成A手臂流血,不成立(下同)第277條第一項故意傷害罪
- 構成要件:客觀上,甲撿起打氣筒並毆打A之受傷結果,其傷害行為與乙之受傷結果具因果關係,其受傷行為可歸責於甲之行為。主觀上,甲明知其行為會造成已受傷仍有意為之,具本罪故意。
- 違法性:客觀要件,A持打氣筒並衝向甲之行為,依事前角度觀察,系具不法性質之現在人為侵害,該當現在不法侵害之防為情狀。甲之防衛行為系針對乙為之,且為排除侵害之適當,亦無法益絕對失衡之權力濫用情事,客觀構成要件完全該當。主觀要件,甲對於防衛情狀與防衛行為有所認識,且亦有意為之,具防衛意思。綜上,甲可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 甲可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不成立故意傷害罪既遂犯。
(二)甲趁亂離去之行為,不成立294條第1項違背義務遺棄罪
- 甲不具保證人地位,甲趁亂離去之行為,未報警處理,放任受傷A手臂留血之危險,未就既存風險加以控制,應評價為不作為。甲之正當防衛行為致A受傷留血,係一危險前行為,依第15條第2項之文義,似具備保證人地位。惟依多數學說見解,該行為須是違反義務之危險前行為,正當防衛之人對不法侵害之人並無防果義務,甲之不作為並未違反任何義務,不具保證人地位。
- 構成要件不該當,依題示,無法得知A是否成為無自救能力之人,如仍有自救能力,構成要件不該當。縱使造成A無自救能力且造成A死亡之結果,甲因不具保證人地位,自無從成立不作為犯,又非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者,非本罪規範主體,不成立本罪。
(三)結論,甲不成立犯罪
試著擬答,不敢保證一定正確
戶政已經上榜!
詳解 #5452906
甲持打氣筒揮打A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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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annn
詳解 #5521304
甲不慎撞到A,A暴怒拿取打氣筒衝向甲,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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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榮奇
詳解 #5194673
(一)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下同)第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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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shih94027
詳解 #5453583
甲打A手臂不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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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豪大
詳解 #5236642
本題關鍵在於侵害情狀是行為人過失或非意圖式挑撥而起,行為人仍可主張正當防衛,但應優先採取迴避方式,如無迴避可能性,則必須先採取防禦性防衛手段,不得立即採取攻擊式防衛。
周熙捷
詳解 #5526290
依題所述,甲因不慎碰撞A致A暴怒而侵害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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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豆菇菇
詳解 #5193260
甲持打氣筒揮打A至其手臂流血成立刑法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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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林
詳解 #5368356
如題所示,甲雖為了保護自己而攻擊A,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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