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院 A 部之組織法規定,該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司長七人, 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 司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七人至九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 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若將該部內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之副司長調 任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之專門委員,請問是否合法?並請述其根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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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ui
kamui
詳解 #5009571
2021/08/15
(一)本案調任性質為何?本案職務列簡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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