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針對「翡翠水庫集水區石碇鄉碧山、永安、格頭三村遷村作業實施計畫 (以下簡稱「實施計畫」)」,司法院釋字第 542 號解釋指出,係先經行政 院核定,並由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公告,其應屬行政命令而予以 審查。 再者,司法院釋字第 542 號解釋進一步指出:「……行政機關內部作業計 畫,經公告或發布實施,性質上為法規之一種;其未經公告或發布,但 具有規制不特定人權利義務關係之效用,並已為具體行政措施之依據 者,則屬對外生效之規範,與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相當……。」 請問行政程序法規範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在主體、權源、對象、內 容及效果等方面,有何差異?並請說明兩者之訂定(含廢止)程序為何? 最後,針對前述實施計畫,應屬行政程序法規範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評論司法院釋字第 542 號解釋之見解。(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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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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