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項好的考績制度應能同時發揮其行政性功能與發展性功能。請先說明這兩項功能的核心內涵為何?再請論述機關內部應如何透過考績制度來實踐其發展性功能?(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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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詳解 #6498079
一個好的考績制度應該兼顧行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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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皮
詳解 #6498587
績效評估結果的運用
一、行政性管理功能:我國擁有
績效評估結果,作為提高薪資、獎酬分配、事務調整之依據,作為組織作成各項行政決定之資訊。(例如,例行性維持組織運行的一些功能)
1.分發獎金、調整薪資(考績法第7、8條、第12條第一項第二款)
2.調任、業務分配相關工作指引(考績法第11條、任用法第17條、陞遷法第12條)
3.檢討相關HRM措施(試用及格與否,任用法第20條;保險、因公死亡認定,公保法第33條......)
二、員工發展性功能:發展個人,提升組織。可賦予績效評估更積極的效果。我國欠缺。
藉由績效評估,明確指出員工在其所擔任的各項工作項目中表現之優劣,據以改進或是增進未來工作績效,重點是注重未來工作績效之改善。
(結果:好>維持、增進;壞>改善,藉由訓練、輔導進行)
1.界定訓練需求
2.增加員工能力
3.協助建立職涯目標
4.建立組織人力計畫
目前考績法來說
甲(晉俸級、發獎金、升高職等資格)
>>並未直接增進績效之效果
丙(不晉級、沒獎金)
丁(免職)
>>無改進、改善之效果
在考績法修正草案中
1.丙等考績增設「待改善」
第一次拿丙等:輔導
第二次拿丙等:降級或不陞遷
第三次拿丙等:資遣或退休
2.增設優等(傑出),可越級陞任,能參與高職等職務訓練。
3.甲等(優良),可優先陞任,也可參與高職等職務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