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兩岸由於地緣相近,近年大陸過漁行為以致魚源枯竭,大批陸船常至臺 灣周邊海域違法捕魚,為維護海域資源相關護漁勤務部署,如何有效達 成?(15 分)第四(苗中彰)巡防區接獲中部地區分署轉民眾 118 報案, 苗栗外埔距岸 20 浬有 10 餘艘大陸漁船越界拖網捕魚;請問巡防艇艇長 及巡防區,如何處置?(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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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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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421199
一、針對大陸漁船常至臺灣周邊海域(我禁限水域)違法捕魚情事,為維護我海域資源,海巡署相關護漁勤務部署(取締越界陸船之具體措施)如何有效達成,明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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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為執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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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前部署勤務,確保綿密無間,落實預先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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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防阻越界陸船,海巡署掌握越界陸船慣性,超前勤務部署,並全天候維持線上勤務,查處非法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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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納入「智慧海巡」元素,以AIS船位比對、紅外線熱顯像儀偵巡、無人機偵巡、情資預警分析等內容,落實預先防範陸船越界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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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合優勢能量,擴大威力掃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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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金馬澎、北方三島,以及海巡署全年度執行紀錄統計資料得出之各「越界熱點海域」,適時規劃擴大威力取締勤務,並調派大型艦船支援,嚴格取締越界陸船,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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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遭遇越界陸船之具體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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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作業漁船發現越界陸船非法捕魚時,以118海巡免費報案系統,向海巡署通報;或以漁業通訊電臺,向漁業署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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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海巡署派出艦艇,對越界陸船取締、蒐證、強力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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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運用六大手段,強力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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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越界陸船,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視情節合併採取「驅離」、「扣留」、「留置」、「沒入漁獲(具)」、「罰鍰」及「沒入船舶」等六大手段,彰顯我執法權威及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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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執法過程應予記錄與妥善保存,並統計全年度執行紀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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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四(苗中彰)巡防區接獲中部地區分署轉民眾118報案,發現苗栗外埔距岸20海浬(我限制水域範圍內)有10餘艘越界陸船非法捕魚,巡防艇艇長及巡防區處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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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嚴格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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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四巡防區(陸上指揮端)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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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即下令轄內雷達站追查苗栗外埔外海20海浬處,鎖定越界陸船之航向、速度、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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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即下令轄內第三(台中)海巡隊派出艦艇,前往事發地點攔截、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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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四巡防區得依實際需要,報請海巡署勤務指揮中心(或艦隊分署)統籌調度,協調鄰近之第三(桃竹)巡防區所下轄之第十二(新竹)海巡隊增派更多或更大噸位艦艇前往支援,以確保優勢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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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實任務提示與安全要求,隨時通報各艦艇現場海域海象與越界陸船情況,並要求各艦艇小心陸船之反抗敵對行為與並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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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艦艇(現場執行端)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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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獲命令後,各艦艇(長)立即以最大安全速度開拔至現場,同時注意並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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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近現場時,立即開始實施錄影、拍照等,對越界陸船非法捕魚之事實進行連續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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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開啟警示燈與鳴笛,並用擴音器廣播,命令越界非法捕魚之陸船收網、停船,各海巡艦艇立即強靠越界陸船,實施登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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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扣留其船舶與物品等、留置其船員。若越界陸船有拒絕停船或抗拒扣留等行為,再依據海巡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及其相關法令,得予警告射擊;經警告無效者,得射擊其船體強制停航;有敵對行為,得予以擊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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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押解人船返回至第三(台中)海巡隊隊部,實施人船分離看管;將大陸船舶移泊至隊部轄內指定碼頭實施查封,並將大陸船員移入留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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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三個月內,完成人船調查與筆錄製作,將卷宗與取締蒐證資料移送相關主管機關執行最終裁處,如發還、驅離、沒入、罰鍰等。若涉及其它刑事案件,則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