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居住於A直轄市之甲於道路設置障礙物防止他人停車,A直轄市警察局B分局以其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甲罰鍰新臺幣1200元。甲不服,主張系爭土地為其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本得合法使用,故其置防衛障礙物排除非法侵占,屬合法權利行使,從而以B分局為被告,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確認訴訟,請求確認其所有之系爭土地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試問: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