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 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是所謂「對人的一般處分」。請問:(一)其中法條用語為: 「依 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應如何具體化?(二)何以行政程序法將 一般處分納入行政程序中?(三)請試舉三則「對人的一般處分」實例加以 說明?(30分)
二、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 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是所謂「對人的一般處分」。請問:(一)其中法條用語為: 「依 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應如何具體化?(二)何以行政程序法將 一般處分納入行政程序中?(三)請試舉三則「對人的一般處分」實例加以 說明?(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