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某地政事務所漏未將土地重測前已登記甲之抵押權轉載於重測後新設之土地登記簿。乙不知情,就同一土地設定抵押權,向該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嗣經該地政事務所發現該土地上原已登記有甲之抵押權,乃更正乙之抵押權為第二順位。其後土地拍賣結果,因有第一順位抵押權之故,乙僅分得一部分價金而受損害。請問乙得否依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請求某地政事務所賠償其損害?(25 分)
三、某地政事務所漏未將土地重測前已登記甲之抵押權轉載於重測後新設之土地登記簿。乙不知情,就同一土地設定抵押權,向該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嗣經該地政事務所發現該土地上原已登記有甲之抵押權,乃更正乙之抵押權為第二順位。其後土地拍賣結果,因有第一順位抵押權之故,乙僅分得一部分價金而受損害。請問乙得否依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請求某地政事務所賠償其損害?(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