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某晚,甲趁月黑風高,獨自潛入臺北某富豪宅邸的東廂房行竊,結果失 風被捕;恰巧甲在該豪宅行竊的同時,乙也趁著夜色在同一豪宅的西廂 房行竊,並於不久後被緝捕到案。甲、乙的竊案,經檢警偵辦後,檢察 官均提起公訴。甲竊案經第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宣判,甲認為處罰太重, 乃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此時,乙竊案尚在第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試問:臺灣高等法院得否以裁定命臺北地方法院將乙竊案移送臺灣高等 法院合併審判?(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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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申論題作答 #102039
76 分
76 總分
題意符合度
80分
論證結構
72分
語言表達
78分
14分56秒 總時間 0 人解鎖 2026.08
刑事訴訟法第6條牽連管轄 同法第7條相牽連案件
三、臺灣高等法院不得以裁定命臺北地方法院將乙竊案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合併審判...
解鎖 449 字
:)
:)
申論題作答 #101702
43 分
43 總分
題意符合度
35分
論證結構
40分
語言表達
65分
52秒 總時間 0 人解鎖 2026.07
相牽連案件 釋字665 刑訴6、7
本題台灣高等法院不得命台北地方法院將乙之案件移送合併審判。 (一)按為減...
解鎖 345 字
isahsieh12
isahsieh12
申論題作答 #101557
43 分
43 總分
題意符合度
45分
論證結構
35分
語言表達
55分
26秒 總時間 0 人解鎖 2026.07
三、 本題爭點涉及牽連管轄,台灣高等法院不得裁定命地方法院移送地檢署合併...
解鎖 381 字
kk9955785
kk9955785
申論題作答 #101440
54 分
54 總分
題意符合度
55分
論證結構
45分
語言表達
70分
18秒 總時間 0 人解鎖 2026.07
三、 (一)地方法院有本案管轄權 1.依刑訴法第4條,原則上刑事案件以地方法院...
解鎖 606 字
Shay Cormac
Shay Cormac
申論題作答 #99856
76 分
76 總分
題意符合度
78分
論證結構
72分
語言表達
80分
21分3秒 總時間 2 人解鎖 2026.07
刑訴6同級法院合併;不同法院經同意後合併;不同級裁定合併但7條3款 刑訴7相...
本案臺灣高等法院得否裁定命臺北地方法院將乙之案件移送合併審判,分述如下:...
解鎖 525 字 2 人已解鎖
nice3724
nice3724
申論題作答 #93105
84 分
84 總分
題意符合度
85分
論證結構
82分
語言表達
88分
4分55秒 總時間 7 人解鎖 2026.07
一、本案爭點在於臺灣高等法院是否能命臺北地方法院將乙的竊盜案一審案件移送...
解鎖 346 字 7 人已解鎖
光棍蟹師傅
光棍蟹師傅
申論題作答 #11278
80 分
80 總分
題意符合度
90分
論證結構
75分
語言表達
70分
53秒 總時間 4 人解鎖 2026.03
案件管轄權、相牽連案件定義、相牽連案件是否合併
1.管轄權,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故甲乙兩人均在台北...
解鎖 355 字 4 人已解鎖
哈爾蜜瓜氏
哈爾蜜瓜氏
申論題作答 #2121
94 分
94 總分
題意符合度
98分
論證結構
92分
語言表達
88分
2分51秒 總時間 10 人解鎖 2026.02
(一)甲與乙為相牽連案件 (二)牽連管轄 (三)結論
(一)甲乙案件為相牽連案件 1.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七條規定,有左列...
解鎖 417 字 10 人已解鎖

詳解 (共 3 筆)

回報考生賺奶粉求給讚與5星好評
回報考生賺奶粉求給讚與5星好評
詳解 #6623720
2025/08/26
不可以。   本案屬相牽連案件:甲、乙...
(共 2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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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爭上游的蛙蛙
力爭上游的蛙蛙
詳解 #7366361
2026/05/09
​一、 甲、乙之行為不構成《刑事訴訟法》...
(共 6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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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詳解 #7367771
2026/05/11

(一)牽連案件,數人同時在一定犯數罪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第 6 條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本題涵攝

甲 乙兩被告,因在同地,各犯數罪,屬於第七條第三項,牽連案件。且甲 乙分別已繫屬法院,惟甲已上訴至高等法院,依照第六條第三項,應合併給上級管轄,或裁定命移送上級法院。
惟查第六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因為損害乙的審級救濟利益,因此乙不得直接越過地方法院審理,直接合併至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