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乙結婚數年,未曾有任何關於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夫妻倆於 102 年年初協議離 婚。在離婚時,甲有婚前財產房屋一間,目前市價 900 萬元;婚後財產總值 600 萬 元。乙擁有的財產總值 400 萬元,而無法證明其中有任何部分為婚前財產,但包括 乙不久前因遭受第三人丙侵權,丙給付乙 40 萬元作為非財產損害的賠償。 試問:在甲、乙協議離婚後,誰可向誰請求多少的剩餘財產分配?(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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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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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280586
2017/06/20
(一)乙得向甲請求120萬的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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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ce
Grace
詳解 #3367673
2019/05/22
甲乙離婚後,可請求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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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wang Chen
Newwang Chen
詳解 #2830877
201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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