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乙締結買賣組裝零件一批。賣方甲依約定日期運送該批零件至乙之工廠時,因乙 負責驗收之承辦人出國,其他員工因無經驗而拒絕受領。甲不得已將物品運回。甲得 否以於定相當期限催告乙受領,而乙仍未履行受領義務,解除該買賣契約?(25 分)

詳解 (共 2 筆)

小欣
小欣
詳解 #2953053
2018/08/06
本題爭點在於「受領遲延」是否有民法第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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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段長
阿摩段長
詳解 #2827941
2018/06/01
依民法234條債務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故可依民法第254條不定期給付遲延的規定,他方當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綜上所述,乙可以於催告期間屆滿後,對甲主張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