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君於114年10月1日(訂定契約日)出售一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土地予A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面積500平方公尺,雙方於114年10月20日以114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萬元,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同時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他相關條件如下:
2.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考慮消費者物價指數及增繳地價稅。依現行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甲君出售該筆土地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及應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為多少?(10分,未列計算式者不予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