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所有之土地在臺北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使用分區上本為「加油站用 地」,臺北市政府為使該筆土地不得供作加油站使用,乃依據都市計畫 法關於個別變更之規定,將系爭土地由「加油站用地」個別變更為「公 園用地」。甲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該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之處分遭法院撤 銷。後該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擬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 更案,將該筆土地,自原本主要計畫之「公園及綠地」(細部計畫為「加 油站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請問甲得否對該都市計 畫通盤檢討變更案提起行政救濟?另為徹底解決都市計畫救濟問題,未 來行政救濟法應如何修訂?(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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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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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032062
2018/10/14
(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案之性質: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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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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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164048
2019/01/15
(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案之性質: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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