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擔任自己所捐贈成立的財團法人B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因選舉緣故,急需用錢,乃利用其職務之便,開立B一千萬元支票,供作自己向金主借款的擔保。後無力償還,且金主將該支票兌現未獲,而被發覺。案經檢察官起訴侵占罪,一審法院認同,判決甲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成立,甲上訴後,二審法院認為甲應屬於背信行為,請附理由說明二審法院能否改判刑法第342條背信罪?(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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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擔任自己所捐贈成立的財團法人B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因選舉緣故,急需用錢,乃利用其職務之便,開立B一千萬元支票,供作自己向金主借款的擔保。後無力償還,且金主將該支票兌現未獲,而被發覺。案經檢察官起訴侵占罪,一審法院認同,判決甲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成立,甲上訴後,二審法院認為甲應屬於背信行為,請附理由說明二審法院能否改判刑法第342條背信罪?(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