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育有二名子女丙與丁。甲於結婚後10年和戊有外遇,戊為讓甲、乙離婚,遂開始要求甲對乙施以家庭暴力,甲不僅照做,還於離婚前1年將名下1棟價值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的房屋,以低價500萬元抛售與外遇對象戊;更於離婚前半年將銀行存款500萬元贈與戊;導致甲、乙打算辦理離婚時,甲名下財產僅餘200萬元,乙名下則無任何財產。試問:乙若同意和甲兩願離婚且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後1個月,應可向甲請求分配多少金額之剩餘財產?(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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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Jerry
詳解 #7500016
2026/09/07
這題的關鍵不是只算「離婚時剩多少」,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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