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知自己在外積欠龐大債務,已無清償之能力,於 115 年 1 月 1 日中午至 其女友乙住處,趁其女友乙接聽電話未注意之際,且未經乙之同意,拿取 乙所有放在客廳抽屜內之本票 1 張得手。另於同年月 4 日下午 3 時,未經 其女友乙之同意,以乙名義署名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之本票 1 張及借據 1 張,持向丙借款 20 萬元,請問甲犯何罪?並說明理由。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