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與乙於民國115年6月3日在民間公證人丙前為公證遺囑(下稱系爭公證遺囑),將A地贈與乙之子(即丁)。戊為遺囑見證人之一,其係為受遺贈人丁之生母,而丁出養予己(養母)。數日後,甲發現見證人戊為丁之生母一事,旋即主張系爭公證遺囑無效。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35分)

詳解 (共 1 筆)

Jerry
Jerry
詳解 #7479327
2026/08/14
答案 本題爭點在於:戊雖為丁之本生母,...
(共 136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