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英國於 2016 年透過公民投票而決議脫歐,歷史上英國國家層級訴諸公投來做決策的次數相當少;但同是歐洲國家的瑞士,卻是頻繁使用;請試從兩國的憲政體制發展背景及設計原理,來分析探討與兩國公投使用頻率差異甚大的關聯性。(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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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m
詳解 #5988619
公民投票與憲政民主代議政治,分別象徵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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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 Li
詳解 #6018697
一、英國與瑞士憲政體制之意涵1、英國--...
(共 2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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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詳解 #7404729
一個國家的憲政體制和歷史發展會影響投票機制和政黨數量,而代議民主和直接民主的使用頻率及機制也會受到影響,英國與瑞士公投頻率的極大差異,主要源於兩國憲政體制的根本不同:
英國實行「議會至上」的內閣制,公投是例外且具政治目的的非常態決策;而瑞士實行「直接民主制」與「委員會制」,公投象徵的是輔助補充的機制和權力分享、協商式民主與制衡政府的常態機制。以下從兩國的體制背景與設計原理,深入分析兩者公投頻率差異的關聯性:
一、 英國:
內閣制與議會至上,英國歷史上甚少舉辦國家級公投(如1975年留歐公投、2011年選舉制度公投、2016年脫歐公投等),其憲政設計與公投頻率的關聯至深,以下列幾點說明:
1.議會至上原則:英國憲政的核心為「國會至上」,法律由國會制定,主權在於國會而非人民。傳統上代議士認為,選民將治國權力託付給國會,國會議員有責任獨立做出最佳判斷,無須凡事訴諸直接民意。(全權委託說)
2.責任內閣制的運作邏輯:執政黨多數席次掌握行政權,政策由內閣推動並對國會負責。公投通常被視為挑戰代議民主,或當代議體制無法解決黨內分裂、政治僵局時,作為「打破僵局」的政治工具(如卡麥隆為解決保守黨內疑歐派爭議而舉辦脫歐公投)。
3.缺乏常態性公投法制:英國並無一套完善的憲政層級公投法,每一次公投都需要國會通過特別法來授權,這使得公投在英國被視為極度重大的憲政例外,門檻與成本極高。
二、 瑞士:
瑞士的憲政體制是半直接民主與委員會制,瑞士是全球公投使用最頻繁的國家,每年均有多次全國性與邦層級的公投。瑞士憲政設計影響公投頻率的關聯如下:
1.直接民主與人民主權:瑞士憲政設計強調人民是最終的主權者。憲法賦予人民直接參與立法與修憲的權力,公投不僅是表決工具,更是人民對抗代議士獨斷的制度化武器。
2.強制性公投:涉及修憲或加入重要國際組織的決策,強制規定必須交付全民公投並獲得「雙重多數」(全國公民投票過半數,且在過半數的邦/州中獲得多數),這創造了基礎的公投數量。
3.人民複決與倡議:複決權: 若收集到足夠連署,人民可要求對國會通過的法案進行複決,迫使政府必須考量民意以防法案遭否決。倡議權: 公民只要收集足夠連署,即可提出修憲案交付公投。
4.協商式民主與委員會制:瑞士行政首長由聯邦議會選出,各主要政黨依比例分配席次,不採用贏者全拿的內閣制。為了避免多數暴力、確保族群與語言的妥協,公投作為一種「協商」機制,促使政府與各方勢力在政策推行前必須廣泛尋求共識,從而形成了頻繁使用公投來凝聚社會意志的政治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