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執行法於 99 年 2 月增訂第 17-1 條之所謂「禁奢條款」,對於自然人欠繳合計達 一定金額(目前法務部規定為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法上金錢債務,且已發現 其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而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得為一定程度之限制, 以維護公平正義並提升執行效能。請論述行政執行法第 17-1 條之規定。(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詳解 #277167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新增訂之行政...
(共 6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