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A化學工業公司(下稱A公司)委託B航運公司(下稱B公司)將裝有價值10萬美元貨物之貨櫃1只(下稱系爭貨櫃)運送至香港,B公司並交付無背面條款之載貨證券影本給A公司。此外,C公司則委託B公司運送他只貨櫃,內裝有「發泡性聚苯乙烯珠粒」之危險品(下稱系爭危險品)。經查A公司委託運送之系爭貨櫃於民國115年5月1日裝載至台光號貨輪(下稱系爭貨輪),同日自高雄港發航後,於翌日(2日)上午10時許,因B公司擔任大副之受僱人甲簽准由電銲工乙就系爭貨輪之船艙欄杆進行切割、電焊等熱工作業,導致引燃蓄積於系爭危險品貨櫃周圍環境之戊烷氣體,導致在航程中發生爆炸引發火災(下稱系爭火災),致系爭貨櫃全損。若A公司向B公司請求賠償10萬美元時,B公司抗辯系爭貨輪運送由C公司委託運送之他只貨櫃,裝有「發泡性聚苯乙烯珠粒」之系爭危險品,並未依「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規定以氣密包裝,導致聚苯乙烯氣體自該只貨櫃溢洩,而使周遭環境存有易燃氣體,始不幸引發系爭火災,乃屬經B公司注意亦不能發現之隱有瑕疵,故B公司主張系爭貨物因火災之滅失,得依海商法之規定免責,是否合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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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詳解 #7484336
本題的關鍵在於:B公司能否以「船舶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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