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A 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依據財政部依其法定職權 訂定之「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進用之人員。 臺銀核布其107年年終考核列乙等79分。A 不服,經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遭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提起再申 訴。保訓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試說明之。(25分)

詳解 (共 2 筆)

kamui
kamui
詳解 #4474763
2021/01/04
(一)A非保障法進用之人員 1.公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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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o(已上岸)
Roberto(已上岸)
詳解 #5525170
2022/06/24
  • A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公務人員,不適用本法之救濟
  1. 公務人員保障法係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訂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或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2.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任用法律,除公務人員任用法外,尚包含各類公務人員人事條例,例如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
  3. 惟依題示,A受進用之依據係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乃財政部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者,應屬行政規則而非法律或法規命命者,故A並非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而不是用本法之救濟。
  • 保訓會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1. A非屬保障法之公務人員,自無由適用本法之救濟程序,即A有保障法第61條非適格者,保訓會對於A所提之再申訴自管轄權。
    2. 保訓會鷹隊A之再申訴為不受理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