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何謂「逕為分割」(2 分)?何謂「土地鑑界」(3 分)?請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說明 「土地複丈」實施原因(5 分)及土地複丈申請人資格為何(5 分)?
詳解 (共 3 筆)
Shilo Wu
詳解 #5238119
(一)逕為分割:政府因推行土地政策、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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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獨的一匹狼
詳解 #4366235
土地分割,為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原因之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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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毛巾布
詳解 #7501468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05條
一、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一、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二、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由擬設定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三、地上權之分割,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四、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由權利人申請。
五、依法院確定判決書或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所為之請求,由權利人申請。
六、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
七、因建造行為鑑界,得由建造執照起造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八、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因土地浮覆回復原狀時,復權範圍僅為已登記公有土地之部分,需辦理分割,由復權請求權人會同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申請。
九、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果確定,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
十、依法令規定得由登記機關逕為測量。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須先辦理土地複丈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複丈。
前二項申請,得委託代理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