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兄弟姊妹甲、乙、丙、丁四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甲過世 後,由乙、丙、丁繼承甲之應有部分。嗣乙以丙、丁為被告提起分割共 有物訴訟,其主張將乙、丙、丁繼承甲之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分割為分 別共有,由乙、丙、丁各分得三分之一之應有部分,亦即甲之應有部分 由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共有後,由乙、丙、丁各享有十二分之一應有部 分,並與其原應有部分合併計算後,由乙、丙、丁以各應有部分三分之 一將A土地均等 3 等份,由其等各單獨所有之,乙、丙、丁雖就分配位 置有不同意見,然均同意先就共同繼承甲之應有部分而終止公同共有關 係,並為分割,試問乙的分割方案是否有理?(20 分)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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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549083
2022/07/09
乙之分割方案是否有理,茲分析如下(一)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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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財政所在職研究生
政大財政所在職研究生
詳解 #5231571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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