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以所有之 A 車向保險公司投保汽車責任保險,每一事故限額 300 萬元,其中契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 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但經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 限。」於保險期間,甲駕駛 A 車發生車禍,使第三人乙受有嚴重的體 傷。乙與甲洽談和解不成,但因不堪負荷大量醫療費用,除向甲提起 損害賠償之訴訟外,亦同時向甲之保險公司提出訴訟請求理賠,試依 保險法之規定說明乙向保險公司提起理賠之請求有無理由?若在乙 對甲請求賠償訴訟中,甲與乙達成以 200 萬元和解,惟該次洽談和解 並未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依條款主張對該和解不負理賠責任,試 問保險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

詳解 (共 4 筆)

黃東
黃東
詳解 #4583716
2021/03/09
依保險法規定須被保人向保險人通知後, 第...
(共 8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尖尖哇嘎乃
尖尖哇嘎乃
詳解 #4725063
2021/05/16
00000
(共 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陳麒元
陳麒元
詳解 #4520553
2021/01/29
保險法第93條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
(共 8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jocelyn6623985
jocelyn6623985
詳解 #4087235
2020/06/23
有,依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
(共 14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