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向乙購買公寓一棟,由雙方自行簽約,並前往台北地方法院將契約公證在案,於 買賣讓渡契約書中第 5 條規定:「房屋及土地價款新臺幣 3,500 萬圓整,其原設定 之抵押權新臺幣 1,000 萬圓整,由買方甲承受」。乙方依約向甲要求給付 3,500 萬圓 整,認為抵押權係額外給付。甲則認為其依約僅需支付現金 2,500 萬圓整,餘款係以 抵押權抵充。試析其法律關係﹖(25 分)
詳解 (共 1 筆)
ckvhome
詳解 #3563057
1.甲乙得約定抵押權之負擔,由買受人承受...
(共 65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