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於某日夜間,發現路邊乙的車內有錢包,基於行竊錢包的意思,以隨 身攜帶的鉗子欲撬開乙車的門鎖時,發現乙的車門根本沒上鎖,隨即取 出乙的車內錢包放入自己口袋中,適乙發現而大聲尖叫「有小偷,抓小 偷」 ,甲為了趕快離開現場,將乙打昏後,順利脫逃。試問:甲的行為應 如何論罪?(25 分)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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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408084
2026/06/15
甲應成立: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共 39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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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Alex
詳解 #7415825
2026/06/22

(一)甲攜帶鉗子竊取車內錢包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1. 構成要件:
①所謂「竊取」,係未經他人同意,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實務亦認為,竊取係末得他人同意,以平和不為人知的方式拿取。所謂「凶器」,係指凡是客觀上能致人死傷的器物均屬之,惟實務亦有認為,石頭非凶器。
②依題示,客觀上甲末經乙同意,破壞乙對錢包的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又甲於實行該行為之初即攜帶鉗子,縱使後來發現車門是開的而未使用鉗子,仍屬攜帶凶器而具加重事由。甲的竊取行為與乙的財產法益被破壞間,具條件因果並且可歸責。主觀上,甲有竊盜故意,且有不法所有意圖,因此,構成要件該當。
2.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
3. 甲成立本罪。

(二)?上述,甲為了脫逃而將乙打昏之行為,可能成立本法第329條準強盜罪:
1. 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先竊盜既遂但尚未建立穩固持有之際被乙發現,為了脫免逮捕而將乙打昏後順利逃走,前後間具有時空密接性,是謂準強盜。主觀上,甲有直接故意且具意圖。因此,構成要件該當。
2.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
3. 甲成立本罪。

(三)競合:一行為實現數構成要件,侵害一法益,係「與罰前行為」,只會論準強盜罪。
a0937220123
a0937220123
詳解 #7414244
2026/06/20

樓上兇器不論加重竊盜嗎

不是只是成立329準強盜吧
而是成立330加重準強盜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