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於某日夜間,發現路邊乙的車內有錢包,基於行竊錢包的意思,以隨 身攜帶的鉗子欲撬開乙車的門鎖時,發現乙的車門根本沒上鎖,隨即取 出乙的車內錢包放入自己口袋中,適乙發現而大聲尖叫「有小偷,抓小 偷」 ,甲為了趕快離開現場,將乙打昏後,順利脫逃。試問:甲的行為應 如何論罪?(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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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a
申論題作答 #105490
74 分
74
總分
12分48秒 總時間
1 人解鎖
2026.09
作答大綱
(一)甲打開車門竊取乙錢包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1. 2. (二)甲...
正文
(一)甲打開車門竊取乙錢包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1.甲未經同意...
阝東
申論題作答 #103747
67 分
67
總分
1分36秒 總時間
1 人解鎖
2026.08
作答大綱
甲成立竊盜罪、傷害罪、遺棄罪
正文
構成要件:甲因行竊乙錢包成立竊盜罪,因甲為了趕快離開現場將乙打昏即成立傷...
小鋼砲
申論題作答 #102754
49 分
49
總分
11分35秒 總時間
0 人解鎖
2026.08
作答大綱
構成第329條準強盜罪
正文
(一) 甲可能構成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 1.構成要件:甲看到乙車內有錢包想偷取,...
小狼
申論題作答 #101223
74 分
74
總分
27分3秒 總時間
6 人解鎖
2026.07
正文
甲偷乙錢包之行為可能成立竊盜罪 構成要件:甲主觀上具有竊盜之故意,客觀上...
池采珮
申論題作答 #99529
88 分
88
總分
12分8秒 總時間
7 人解鎖
2026.07
正文
(一)甲進入乙車取出錢包之行為,成立刑法(下同)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
池采珮
申論題作答 #96496
84 分
84
總分
31分54秒 總時間
2 人解鎖
2026.07
正文
(一)甲以鉗子欲撬開乙車門鎖之行為,成立刑法(下同)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
hst.01272019
申論題作答 #95807
41 分
41
總分
8分1秒 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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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
作答大綱
甲:加重竊盜罪(第321條) 準強盜罪(第329條)
正文
(一)甲利用歲身攜帶的鉗子翹開車門竊取車內錢包之行為,成立加重竊盜罪(第...
wico
申論題作答 #88463
75 分
75
總分
23分34秒 總時間
5 人解鎖
2026.06
作答大綱
(一)甲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二)甲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三)甲成立刑...
正文
(一)甲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甲主觀上有行竊的犯意,並且客觀上著手施行竊盜...
coldxxx123
申論題作答 #88462
69 分
69
總分
33分1秒 總時間
2 人解鎖
2026.06
作答大綱
甲之行為觸犯竊盜罪 但因其被發現後阻止乙的行為 成立準強盜罪
正文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330條加重準強盜罪 1.甲主觀上有不法意圖,客觀上使用攜帶的...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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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408084
甲應成立: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共 39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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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37220123
詳解 #7414244
樓上兇器不論加重竊盜嗎
不是只是成立329準強盜吧
而是成立330加重準強盜既遂
回樓下 你刑法329不完整看完的嗎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你都說330是強盜加321結果329以強盜論卻不能成立330?
是自打嘴巴?
Alex
詳解 #7415825
(一)甲攜帶鉗子竊取車內錢包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1. 構成要件:
①所謂「竊取」,係未經他人同意,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實務亦認為,竊取係末得他人同意,以平和不為人知的方式拿取。所謂「凶器」,係指凡是客觀上能致人死傷的器物均屬之,惟實務亦有認為,石頭非凶器。
②依題示,客觀上甲末經乙同意,破壞乙對錢包的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又甲於實行該行為之初即攜帶鉗子,縱使後來發現車門是開的而未使用鉗子,仍屬攜帶凶器而具加重事由。甲的竊取行為與乙的財產法益被破壞間,具條件因果並且可歸責。主觀上,甲有竊盜故意,且有不法所有意圖,因此,構成要件該當。
2.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
3. 甲成立本罪。
(二)?上述,甲為了脫逃而將乙打昏之行為,可能成立本法第329條準強盜罪:
1. 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先竊盜既遂但尚未建立穩固持有之際被乙發現,為了脫免逮捕而將乙打昏後順利逃走,前後間具有時空密接性,是謂準強盜。主觀上,甲有直接故意且具意圖。因此,構成要件該當。
2.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
3. 甲成立本罪。
(三)競合:一行為實現數構成要件,侵害一法益,係「與罰前行為」,只會論準強盜罪。
PD110028
詳解 #7491411
結論
甲攜帶鉗子竊取乙之錢包,並為脫免逮捕而打昏乙,成立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依實務見解)之加重準強盜罪」既遂。
理由說明
一、 甲攜帶鉗子竊取乙車內錢包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既遂
客觀要件:
- 攜帶兇器: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兇器」,係指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器物。本案甲隨身攜帶之「鉗子」為質地堅硬之金屬工具,客觀上顯具危險性,不以行竊前具有行兇意圖為必要。
- 行竊過程與既遂認定:甲雖欲撬鎖,惟因車門未鎖而直接開門入內取走錢包並放入支配範圍(口袋內),已破壞乙原持有並建立自己之新持有支配關係,屬竊盜既遂。
- 爭點阻卻(沒撬鎖是否加重?):甲雖未實際用鉗子撬開車門,惟本款加重處罰之核心在於行為人「攜帶」兇器行竊,擴大犯罪危險性。不論是否實際使用該兇器,均無礙本款加重事由之成立。
主觀要件:甲具有竊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主觀要件該當。
小結: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攜帶兇器竊盜既遂罪。
二、 甲為趕快離開現場而將乙打昏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
客觀要件:
- 身分前提:本罪主體須為竊盜或搶奪之人,甲已成立竊盜既遂,身分該當。
- 時空密接性(當場):乙發現行竊並大聲尖叫時,甲仍在現場,時間與空間上皆具備密接性,符合「當場」之要件。
- 強制手段(強暴):甲將乙「打昏」,屬於施加物理力於被害人身體之「強暴」手段。
- 至使不能抗拒:依據釋字第630號解釋意圖,準強盜罪之強暴脅迫手段,須達「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甲直接將乙打昏,使其完全喪失防衛及呼救能力,顯已達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
主觀要件:甲主觀上具有強暴故意,且其目的係為了「脫免逮捕」,符合法律明文規定之特殊主觀意圖。
小結:甲之行為符合準強盜罪之不法與罪責構成要件。
三、 競合與論罪(關鍵考點:加重準強盜罪之成立)
加重事由之結合:
- 依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竊盜或搶奪行為人若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之加重事由,且於引發準強盜罪之構成要件時,應將其加重情狀與準強盜罪相結合,直接論以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加重準強盜罪)。
- 本案甲「攜帶兇器(鉗子)」行竊,具備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事由。
- 補充爭點(夜間):若依題示「某日夜間」,依現行刑法第321條第1項,夜間已非獨立加重事由,惟若該路邊車輛被認定為與住宅有密接關係之範疇,可進一步討論,一般實務及本題核心以「攜帶兇器」即可穩拿加重分數。
法條適用:甲攜帶兇器行竊後轉化為準強盜,其竊盜行為已被強暴行為所吸收(不純正競合),不再另論加重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