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讓售其名下之A地予乙,供乙興建大樓使用。乙於民國(下同)99年7月 整地時,發現A地埋藏大量廢棄物,導致該地如不挖除廢棄物即生承載力 不足,無法供蓋造大樓使用。乙旋將上情通知因過失不知其事之甲,並請 求甲於一個月內僱工挖除廢棄物及另填新土,惟甲不予理會,乙遂自行僱 工挖填,支出若干必要費用。今乙於100年5月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以及 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訴請甲賠償其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此,甲一方面抗辯 A地承載力不足乃發生於訂約前,不適用不完全給付;二方面則稱乙已於99年7月通知甲上情,卻未於通知後六個月內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其權 利均因已逾法定期間而消滅。問乙之請求是否有理?(25分)

詳解 (共 5 筆)

黃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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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201459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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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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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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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lyciou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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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87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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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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