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 15 歲國中畢業,因未有升學計畫,乃以自己零用錢,購買一輛 A 重型機車,並未經其法定代理人乙之同意下,受僱於丙便當店,從事便當外送業務。某日,甲騎乘 A 機車,穿著印有丙便當店之制服,於載送便當前往客戶途中,於紅燈停等時,巧遇昔日情敵丁,甲因妒火中燒,乃下車毆打丁,導致丁受重傷,住院花費新臺幣 10 萬元。試問丁得否向甲、乙、丙請求損害賠償?請分別論述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詳解 #6385340
2025/04/22
此案例牽涉到多方責任,我們需要分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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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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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431040
2025/05/22

(一)丁不得對丙依民法第188條請求負連帶責任:

1. 僱傭關係:
(1)法律上:X
理由在於,依本法第77條+ 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須有法代人允許。所為之契約行為須經法代承認始生效力。本件法代拒絕甲打工,所以甲丙之僱傭契約不生效力。
(2)事實上:V
此說認爲,只要行為人事實上在在這間公司任職即可。本件甲雖然法律上沒有僱傭關係,但曱事實上任職於丙便當店,所以甲丙間還是有僱傭關係。
2. 執行職務:
(1)客觀說:只要外觀上可認爲是在執行職務即可。
(2)內在關聯說:此說認爲須僱主可以預見,才是有在執行職務;反之,若無法預見,則不是在執行職務。
(3)採內在関聯說,僱主無法預見到送便當之餘還可以去毆打丁,所以並不是在執行職務。
3. 小結:丁不得主張丙負連帶責任。

(二)丁不得對乙主張本法第187條第1項負連帶責任:
理由:限制行為能力人在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以無識別能力者為限,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換言之,若限制行為能力人已經有識別能力,法代人即不用負責。本件,甲已15歲,依一般人的經驗,一個15歲的未成年人,應該有辨別事理的能力。故本件法代人乙不用為甲負責。

(三)丁得對甲主張本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
本件甲看到是以前情敵丁時,就過去毆打他。係故意不法侵害丁的身體健康權,且有因果關係。故甲應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甲以零用金購買重型機車,端視法代人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處分是否可預見:
(1)本法第84條意旨,法代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財產之範圍內,就該財產有處分權。例如零用金,父母在給小孩零用錢時,通常情形下在某個金額內的處分是可以預見的,若超過可預見金額,則應回歸本法第77條+第79條,而效力未定。
(2)本件,甲以零用金購買重型機車,倘若乙可預見甲就零用金的處分係購買重型機車,則該買賣契約有效。倘若乙無法預見甲就零用金的處分係購買重型機車,則該買賣契約效力未定,此時如果乙不同意,甲就該買賣契約,仍不生效力。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