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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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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行政學#62440
> 申論題
二、論者曾謂:「我國公部門考績制度只有績效衡量,沒有績效管理。」請評論這句話的 意涵,並闡述我國公務人員考績制度應如何改革,才能達成良好績效管理的目的。 (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1 筆)
依時間顯示最近 1 筆。
鄭宇翔
申論題作答 #50707
54 分
54
總分
題意符合度
60分
論證結構
52分
語言表達
45分
18分46秒
總時間
0
人解鎖
2026.05
作答大綱
無
正文
此話意旨我國單單只有評分而沒有偉了增加績效而擬定的一套方案和衡量標準,就...
解鎖 224 字
詳解 (共 4 筆)
Zayn Wu
詳解 #2696744
2018/03/28
我們目前的考績制度,只有績效評估,沒有績...
(共 12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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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yn Wu
詳解 #2696713
2018/03/28
我們目前的考績制度,只有績效評估,沒有績...
(共 89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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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anyang
詳解 #2660036
2018/03/07
(一)自行政學的發展以來,講求效率、效能...
(共 4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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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ole Li
詳解 #2441043
2017/10/11
我國公部門考績制度只有績效衡量,沒有績效...
(共 1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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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申論題
一、A 擁有之住宅,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認定係 104 年 9 月 1 日後核發之使用執照所 生之違建,按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相關規定,應予拆除,遂函請 A 於公文送達後 7 日內接受疏導、自行改善並拆除之,惟 A 不予理會,逾期仍未拆除。臺北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便核定委請第三人 B 拆除,代行拆除費用為新臺幣 30 萬元,後 B 因故無法 進行拆除作業,最後由該局自行辦理,以自己人力逕行拆除之。試問前述過程中,以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觀察對象,其共為幾個法律與事實行為?A 對該局所為之不 同階段的行為,如表示不服,得為何等之救濟措施?(50 分)
#249328
二、A 欲經營餐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餐廳之營業許可,主管機關認為可能對附近之 鄰居住家產生噪音危害,應要求其裝置隔音設備。根據可能產生之實際影響的不同, 主管機關對於 A 之申請,得附加不同類型之附款,或選擇與之締結行政契約。請分 析在此不同場合,主管機關可能之選擇、行政行為所產生之效力。(25 分)
#249329
三、某營業 A 違反相關營業、安全、治安等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斷水斷電。請就此斷 水斷電措施,分析其法律性質與效力。(25 分)
#249330
一、何謂行政罰法上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並請說明所謂「一行為」之意義內涵。 又主管機關查獲業者於民國 104 年 3 月 15 日至 5 月 20 日間,就同一產品在多個有 線電視頻道上違法刊播藥物廣告共 82 次,其行為究屬一行為或數行為,應如何 裁處?請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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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 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 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何謂訴 願法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晚近實務上有何重要見解?請詳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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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機關於辦理該機關年終考績時,經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後,遞送該機關考 績委員會(下稱「考績會」)審議,初核列該機關受考公務員甲之考績等第為乙等 (79 分),其後,送乙機關首長覆核時,因乙機關首長認為各機關公務員年終考績 應有一定比例之人考列丙等,乃為國家既定政策,如依考績會初核結果將使該機關 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人員未達該比例,故該首長遂循序將所有受考人考績全數退回考 績會復議重評,惟考績會復議結果仍維持甲受考人考績等第為乙等(79 分)之原 審議結果,乙機關首長遂加註理由:「甲辦事效率不彰,且常有拖延情事,但上班 仍認真,能力可能不足,有待磨練」後,逕行變更甲之考績等第為丙等(69 分), 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及銓敘部審定。試問:上開評定甲年終考績為丙等(69 分)之 行為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第 5 條第 1 項: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第 1 項: 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 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249333
二、A 縣警察局某交通警察於執行交通勤務時,發現甲將裝於塑膠袋之住家垃圾,隨意 棄置於路邊,遂當場攔停甲並製作稽查紀錄,經甲於該稽查紀錄簽名後連同所扣留 之系爭垃圾一併移送管轄之乙主管機關處理。乙主管機關遂以甲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之行為,經通知甲陳述意見後,依同法規定裁處甲新臺幣 1 千 2 百元罰鍰。試問: 此一裁罰處分是否合法?(25 分)
#249334
三、A 直轄市對其轄區內加水站之衛生管理,訂定有「A 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並於該自治條例中就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概括授權主管機關(即「A 市 政府」,以下同)定之。該主管機關乃據此訂定「A 市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 法」,該辦法除規定「以地面或地下水體為加水站水源者,水源供應業者應依水利 法取得水權後,檢具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水源供應許可」外,同辦法第 11 條並規定:「(第 1 項)水源供應業者應依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通知事項,提供相關 資料或派員說明,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 2 項)違反前項規定之水源供應業 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主管機關得廢止水源供應許可。」試問:前開辦法 第 11 條第 2 項關於主管機關得「廢止」水源供應許可之規定,是否合法?(25 分)
#249335
四、A 縣政府所屬乙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命義務人甲繳納代履行預 估費用,義務人甲對乙機關上開行為不服,遂依同法第 9 條規定聲明異議,並經乙 機關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即 A 縣政府)駁回其聲明異議。試問:上開情形,甲 如仍有不服,能否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如肯定,其應如何請求救濟?(25 分)
#249336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給予甲低收入戶生活補助,每月新臺幣(下同)1 萬 5 千元。 因新進人員撥款作業疏失,於 3 月份誤撥給甲 15 萬元。該局通知甲應返還其溢領 之 13 萬 5 千元,但甲置之不理。該局乃作成命甲返還上述溢領款項之行政處分。 甲不服,提起訴願請求撤銷之,請問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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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行政學#120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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