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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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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刑事訴訟法#120955
> 申論題
二、 計程車司機甲, 載乘客乙到達其所要的百貨公司目的地後, 該乘客乙因為不滿該計程車司機, 開車速度緩慢, 且聽政論廣播, 老是在等紅燈, 害得他覺得搭上惡司機, 運氣很悖。在下車後, 乙氣得即將車錢丟在地上, 要甲下車來檢, 用以羞辱司機甲, 並表達自己的嚴重抗議。 甲就很快就下車, 且拿一根拐杖鎖, 攔住乙, 作勢要打乙, 甲要求乙要道歉, 並撿起來地上的錢, 但是乙不從。
路人丙見狀, 為化解此項衝突與尷尬, 丙便撿起來該錢, 交給甲, 認為他已經化解危機。殊不知甲、乙並不甘休, 均覺得對方無理, 甚至應該是犯罪行為, 而向刑事偵查機關告訴, 試問警察、檢察官受理後, 對於本案的刑事訴訟之詢 (訊) 問, 即對於被告之陳述, 應注意哪些程序規定, 及若有被告之自白, 即「供述證據」時, 其證據能力與證據證明力, 各應如何認定? 至於甲的行車紀錄器與街道的監視器, 在刑事證據法上, 又有何其證據的效力? 假如被告均不為自白, 且無任何行車紀錄器與街道的監視器存在時, 而只有路人丙作證, 檢察官即以丙之證言, 及各該告訴人的筆錄, 就分別起訴甲、乙。而在刑事審判中, 甲乙雙方均否認各自有犯罪行為時, 即只有檢察官起訴的證據, 試問法官的證據證明, 可否以「超越合理的懷疑」, 而為有罪判決的基礎? (本題占 50 分)
相關申論題
一、 O、B 等一行人於深夜至 KTV 包廂飲酒鬧事, 店方報警處理, 警員 P 等人到場後隨即與包廂內人員發生槍戰, 警方擊斃 O、擊傷 B, 但警員 P 亦受槍擊身亡。B 經逮捕後隨即被帶往警局詢問, 隔日 9 點 15 分於警方戒護下至醫院就醫, B 於警局自白槍殺警員 P (下稱第一次自白); 檢察官於同日 10 點 40 分前往醫院訊問 B, 警員當時猶在旁戒護, B 為相同內容自白 (下稱第二次自白)。之後, 檢察官再度訊問 B, B 改稱殺警者實為 O, 其自白乃因於警局被刑求且槍傷疼痛難忍, 非出於任意性。案經檢察官以殺人罪名對 B 提起公訴, B 於審判中再三否認槍殺 P 之犯行並抗辯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最後, 法院仍判處 B 殺人罪刑。 試從刑事訴訟相關學理及規範 (含具有我國內國法效力之國際人權公約) 之角度, 簡評以下判決理由: (本題占 50 分)(一) 設若法院駁回 B 所提「O 殺 P 抗辯」之判決理由略謂: 「……槍戰後到場之鑑識警員甲及事後解剖 P 屍體之法醫乙, 已分別從現場彈道分布及屍體槍傷位置, 證稱『應該不是 O 槍殺 P』; 甲、乙皆曾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 其證詞自有證據能力。」(二) 設若法院駁回「非任意性抗辯」之判決理由略謂: 「微論被告 B 於警局是否確受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 ……除非有明確具體之證據, 足以證明其先前所受之強制確已延續至其後檢察官訊問之時, 否則其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 (按: 第二次自白), 自具有證據能力。」(三) 設若被告之辯護人主張, 系爭第二次自白另違反「加重告知義務」, 因此不能中斷第一次自白之非任意性, 但法院駁回判決理由略謂: 「……我國刑事訴訟法並無所謂的『加重告知』規定, 況縱使檢察官未依法踐行告知義務, 依照同法第一五八條之二第二項之明文規定, 對於系爭 (第二次) 自白之證據能力, 亦不生影響。」
#514711
二、 甲、乙、丙三人從台中北上到台北, 與 A、B 聚餐, 晚餐後並且到酒店續攤。出了酒店後, 到停車場談聯合開發生意, 起了口角, 甲竟然就開槍射 A, 沒有打中, A 的同夥 B 就奪下甲的手槍, 並朝向甲射擊, 打到甲的胸部, 頓時甲倒在地血泊中哀嚎。此時, A、B 就落荒而逃, 並將手槍丟入排水溝中。乙、丙見狀, 就趕緊將甲送往醫院, 而醫院的值班護士丁, 就趕緊幫甲做急救, 在當時, 丁也聽到甲乙丙的述說內幕經過, 包括很驚人的內幕。由於涉及殺人案件與不單純的案情, 很快為媒體所關注。 而檢警單位, 為了追查此起殺人案件, 就將甲、乙、丙與 A、B 均列為犯罪嫌疑人, 並以「重罪」作為羈押此五人的理由, 然甲、乙、丙與 A、B、及其辯護人, 均認為檢方申請羈押的理由有問題, 尤其是 A 與乙、丙, 認為渠等根本不是犯罪嫌疑人, 充其量, A 只是被害人; 乙、丙只是第三人, 或是證人。對於此, 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對於 A、乙、丙的羈押, 應採如何標準來認定?而在偵查程序, 護士丁被傳訊當證人, 是否要經過甲的允許, 才能說出其所聽到的不單純案情內容? 護士丁是否得在對於乙、丙為被告的案件中, 亦行使拒絕證言權? 設若護士丁, 未經過甲、乙、丙的允許, 而為證言, 在偵查、審判上, 對於此項證言證據, 應該如何的爭執與解決? (本題占 50 分)
#514712
1. 以上警方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
#514713
2. 有無救濟途徑或如何救濟?
#514714
3. A 證物與 B 證物有無證據能力?(50 分)
#514715
二、 某縣政府為了吸引企業至當地設廠,欲徵收多處農地為工業區用地,引起農地地主與地方人士的強烈反彈,號召群眾至縣政府抗議,關心土地正義的大學生甲、乙也到場聲援。縣長不願出面與抗議群眾溝通,反而電話聯絡縣警局局長丙出面解決。丙勸告群眾解散未果,遂下令現場員警「清場」,員警不但使用警棍毆打抗議人士,警方並出動水車,以強力水柱驅離群眾,甲與乙亦因此受傷。嗣後,甲、乙就丙下令清場向地檢署提起傷害告訴,但是地檢署將本案列為「他字案」,以查無犯罪嫌疑為由簽結。警方則告發甲、乙暴力抵抗員警驅離,檢察官丁起訴其妨害公務罪,法院因檢方舉證不足而判決無罪。甲、乙在檢方簽結之後,為討回公道,就丙的下令行為自訴其成立傷害罪(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法院卻基於對丙的同一行為已有其他被害人提起自訴,諭知不受理判決。此外,甲、乙認為檢察官丁係對其進行司法追殺,故對丁自訴其濫權追訴罪(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3 款),法院卻以其非自訴權人為由,同樣諭知不受理判決。甲、乙深感國家暴力之司法究責難如登天,前來請教您的法律意見。請您評析上述不受理判決的合法性,並提出立法政策上的建議。(50 分)
#514716
31. arduino UNO和 micro:bit 都是近年來發展快速的微控制器,對於生活科技教學也是相當方便的教學工具,請就下列項目分析兩者的差異性。(12分)
#514717
(1)請寫出何謂工程設計流程及其施行步驟?(5分)
#514718
(2)請以「超音波自走避障小車」為專題製作主題設計一份簡易教學流程與教學內容(包含所需材料與工具),並說明如何應用前述的工程設計流程以引導學生進行設計與製作,以培養學生工程設計與實作能力。(20分)
#514719
(3)請以STEM 之概念分析此「超音波自走避障小車」專題中,STEM分別在那些設計與功能要項中,並加以舉例說明。(10分)
#51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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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