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B 兩人結婚多年。A 疏於照顧家務,沉迷逛街購物。B 則因長期和同 事相處,發生外遇。B 請求離婚,但因 B 是家中主要經濟來源,因此 A 並不願意,B 只得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法院認為,雖然 A、B 兩人婚姻關係破裂,而再無復合可能性,但外遇才是根本重要的原因。問:B 聲 請裁判離婚,有無可能?(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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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主訓
金主訓
申論題作答 #89354
85 分
85 總分
題意符合度
82分
論證結構
86分
語言表達
90分
1分53秒 總時間 1 人解鎖 2026.06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與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本案 B 聲請裁判離婚,於符合特定條件下有准許之可能,理由如下: (一) 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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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堯誠
羅堯誠
申論題作答 #70556
31 分
31 總分
題意符合度
25分
論證結構
20分
語言表達
60分
14分21秒 總時間 1 人解鎖 2026.06
1052
民法1052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
解鎖 162 字 1 人已解鎖
hlessmike18
hlessmike18
申論題作答 #57354
85 分
85 總分
題意符合度
85分
論證結構
82分
語言表達
90分
33分32秒 總時間 1 人解鎖 2026.05
一、裁判離婚規定 1.根據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 2.責任歸屬 二、個案分析與適用...
一、裁判離婚規定 1.根據民法裁判離婚之規定 根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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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
申論題作答 #36601
81 分
81 總分
題意符合度
95分
論證結構
70分
語言表達
75分
13分27秒 總時間 1 人解鎖 2026.05
離婚1050 裁判離婚1052 但書
一、裁判離婚 1.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點,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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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堯誠
羅堯誠
申論題作答 #29181
58 分
58 總分
題意符合度
65分
論證結構
50分
語言表達
58分
22分23秒 總時間 2 人解鎖 2026.04
1052
民法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和他人通姦或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解鎖 143 字 2 人已解鎖
羅堯誠
羅堯誠
申論題作答 #6604
72 分
72 總分
題意符合度
80分
論證結構
65分
語言表達
70分
18分26秒 總時間 2 人解鎖 2026.03
1052第二項提到難以維護婚姻僅能由非過失一方提出裁判離婚
民法1052條第二項提到雙方有除第一項之事由而難以維護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可申...
解鎖 106 字 2 人已解鎖
羅堯誠
羅堯誠
申論題作答 #6138
40 分
40 總分
題意符合度
50分
論證結構
30分
語言表達
40分
19分35秒 總時間 1 人解鎖 2026.03
由於B為主要原因者,因此只能由A來提出申請,所以B無法聲請離婚
根據民法1052條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他方可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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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羅堯誠
羅堯誠
詳解 #7414294
2026/06/20

(一)法條適用

民法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以下要件之一者,他方可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
1.重婚
2.外遇
3.夫妻之一方虐待他方
4.夫妻之一方虐待他方直系血親,或一方直系血親虐待他方
5.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
6.夫妻之一方欲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
9.生死不明超過三年
10.因犯罪判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項規定有前項要件以外重大事由者,夫妻之一方可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但事由可歸咎於夫妻之一方者,僅他方可向法院聲請
(二)題目解釋
A疏於照顧家庭,沈迷於逛街購物;B和同事外遇。B欲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法院認為雙方婚姻破裂主要原因為B之外遇,根據民法1052條第二項規定事由可歸咎於夫妻之一方者,僅他方可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因此B聲請裁判離婚無可能
金主訓
金主訓
詳解 #7414142
2026/06/20

本案 B 聲請裁判離婚,於符合特定條件下有准許之可能,理由如下:

(一) 難以維持婚姻之裁判離婚核心要件與歸責性審查

1.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此但書旨在限制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權,以維護婚姻誠實義務並保護無責配偶。

2.實務向來認為,若夫妻雙方均有可歸責事由時,應比較雙方之歸責程度,僅容許「歸責程度較輕」之一方,向「歸責程度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

 

(二)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對有責配偶請求權之例外放寬:

1.依憲法法庭第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完全剝奪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之機會顯然過嚴苛,對此範圍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

2.因此即便屬可歸責程度較重之一方,若婚姻破裂之重大事由已持續達相當期間,且客觀上婚姻已無回復可能,法律即不應強求維持有名無實之婚姻,法院此時得例外准許可歸責程度較重之配偶請求離婚。

 

(三)本案破綻已達相當期間,B仍有請求裁判離婚之可能:

1.本案 A 疏於家務、沉迷購物,雖具可歸責事由,但 B 長期與同事相處發生外遇,經法院認定係婚姻破裂之根本重要原因,B 顯為歸責程度較重之一方。依傳統實務見解,B 本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離婚。

2.惟依上開所述憲判字意旨,本案 A、B 婚姻關係已破裂且再無復合可能性。若該外遇事由及婚姻破綻狀態已「持續相當期間」,強行維持婚姻對 B 顯屬過苛。故 B 仍得主張該事由已持續相當期間而難以維持婚姻,法院應衡酌例外准許 B 裁判離婚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