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 地原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同一家族的 8 人共有。壬向庚、辛的繼承人購買而取得應有部分。在壬購買 A 地之前,共有人間雖 無書面分管協議,但甲、乙、丙、丁、戊、己、庚、辛 8 人及其繼承人 均曾各自占有特定位置興建房屋使用,甲的繼承人甲 1 在 A 地上占有 A1、A2 地上物,乙的繼承人乙 1 占有 A3、A4 地上物,上開地上物均 為該家族所稱「祖厝」的一部分,自民國 39 年即已存在。壬主張甲 1 及 乙 1 無權占有 A 地,起訴請求甲 1 及乙 1 拆除各自地上物並返還土地。 請問壬的請求是否有理由?(3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