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凡旅客裝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影響維安與安全疑慮,經勸導而無法配合改善者,本公司得依規定拒絕運送,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或護送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
1. 無正當理由(非醫療、工作或災變需求)佩戴防毒面具、過濾式呼吸器、頭盔、面罩及面具等,導致無法辨識五官特徵,且經判斷有影響秩序或使人恐慌、恐懼之虞者。
2. 具有恐怖攻擊聯想、武裝態樣,或足以引發民眾恐慌、有維安事件之虞的裝扮者。
五、現場執行與裁量
1. 本公司人員對裝扮是否影響安全或造成不適具有裁量權。
2. 若旅客拒絕配合改善,本公司將依規定請其改搭其他交通工具;如有爭議,將通報捷運警察到場協助處理。
請設計一研究,針對此一新措施所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研究。研究設計需包含研究對象、抽樣方法、變項測量、以及預期可能產生的非預期後果(Unintended consequences)。(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