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為避免土地所有與土地利用分離,以保持房屋與基地所有權之一體化, 俾其法律關係單純,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或房屋出賣之優先購 買權。試問前揭行使優先購買權之要件為何?又行使優先購買權「其順 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其意涵為何?請申論之。(25分)
詳解 (共 3 筆)
私人筆記 (共 1 筆)
徐上展
私人筆記 #2582105
(一)土地法104條行使優先權之要件,應...
(共 3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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