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T 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公務員甲,遭受職場霸凌。甲得以經何種管道以尋 求權益保護?倘 T 市政府成立調查小組,經調查而作出最終評議,衛生局因此否准了甲之主張。試問,甲可否針對衛生局之決定,提起行政爭訟?(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2 筆)
依時間顯示最近 2 筆。
詳解 (共 2 筆)
寶拉(114地三法廉臺北上榜)
詳解 #6760478
一、甲原則上得向該局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提起職場霸凌申訴:
(一)、職場霸凌係指,公務人員藉由職務上權力機會,逾越合理執行職務範疇,持續以侮辱言行、威脅、冒犯或其他方式,營造出冒犯性、敵意性之不友善工作職場,對公務人員造成身心健康上的侵害。情節嚴重者,不以持續為必要。
(二)、機關有提供公務人員安全職場之義務,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5條規定,各機關原則皆應設有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次依同辦法第32條規定,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者,得向該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申訴,如霸凌者為機關首長或該機關依法無須設置該委員會者,向上級機關提起之。
(三)、綜上,甲所遭遇之情形如非屬以上事由,可向該機關之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提起職場霸凌申訴。該委員會應於接受申訴後10日內決定受理與否,並於受理後召開會議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後兩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完成後一個月內決定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並通知當事人及報上級機關備查。
ㅤㅤ
二、甲如不服該局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得提起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一)、甲如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則有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
(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公布之「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有關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保訓會將其定性為管理措施。次依保障法第77、78條規定,公務人員認為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提供之工作條件不當,已侵害其權利者,得於該管理措施到達次日起30日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訴,如不服機關申訴之函復,得於該函復到達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出再申訴以為救濟。再依釋字785之意旨,保障法並無明文禁止公務人員於申訴在申訴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如符合行政訴訟法中各訴訟類型,公務人員並非不得提起。
(三)、綜上,甲如對該否准不服,得依上述規定提起爭訟以為救濟。
ㅤㅤ
今年要上
詳解 #7423031
僅供參考,路過的可以用力鞭
(一)公務員甲應有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之適用
1. 依保障法1條規定,法定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為本法之適用對象。又依19條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並免使公務人員免於職場霸凌。
2. 故倘若甲確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則有保障法之適用,並免受職場霸凌之權益。
2. 故倘若甲確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則有保障法之適用,並免受職場霸凌之權益。
(二)甲應向各該機關之防護委員會提出救濟
1. 依保障法19條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下稱安衛辦法)之規定,所謂「職場霸凌」係指假借職務上之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合理必要範圍,持續以歧視、侮辱言行等方式,造成敵意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員身心遭受不法侵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為必要。
2. 職場霸凌之救濟期間於行為終了時開始計算,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為5年,非權勢地位為3年。
3. 申訴人應視情況於救濟期間內向各機關之防護委員會(防委會)提出霸凌之申訴。
4. 查本案甲確實有受職場霸凌之情形,應依上述規定,於法定救濟期間內向其所屬機關之防委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
2. 職場霸凌之救濟期間於行為終了時開始計算,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為5年,非權勢地位為3年。
3. 申訴人應視情況於救濟期間內向各機關之防護委員會(防委會)提出霸凌之申訴。
4. 查本案甲確實有受職場霸凌之情形,應依上述規定,於法定救濟期間內向其所屬機關之防委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
(三)甲尚非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1. 依109年保訓會與111年最高行政法院見解認為,霸凌申訴成立與否,僅係行政機關內部管理措施,以作為後續機關改進或人事行為之依據。至於霸凌申訴成立之決定,仍待之後行政機關、懲戒法院或刑事法院依該決定為依據做出相關之處分,並非像性騷擾申訴只要成立,即對公務人員本身之權利義務產生直接的法律效果,故實務認為霸凌申訴之成立與否決定僅係管理措施而非行政處分。
2. 惟依釋字785解釋意旨,行政措施並非行政處分,當然不涉及違法性之判斷,惟法律上亦無排除其訴訟救濟之可能,秉持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若公務員認該措施違法或有救濟之必要時,仍得提起相對應之訴訟。
3. 故本案甲針對衛生局否准其霸凌申訴之主張,若認為有違法或有救濟之必要時,並非不得提起一般給付或確認訴訟。
2. 惟依釋字785解釋意旨,行政措施並非行政處分,當然不涉及違法性之判斷,惟法律上亦無排除其訴訟救濟之可能,秉持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若公務員認該措施違法或有救濟之必要時,仍得提起相對應之訴訟。
3. 故本案甲針對衛生局否准其霸凌申訴之主張,若認為有違法或有救濟之必要時,並非不得提起一般給付或確認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