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係夫妻,婚後因個性不合,經常吵架,致感情破裂。甲乃以雙方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與乙離婚。經法院審理結果,認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甲有百分七十之過失,乙亦有百分三十之過失,則法院是否應准許甲請求?若甲有百分五十之過失,乙亦有百分五十之過失,則其結果是否相同?(25分)

詳解 (共 8 筆)

teddy9502
teddy9502
詳解 #1684256
2014/03/13

一.民法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民法1052條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上述推論僅應由甲或乙方單方之責任負責,依兩者相較, 甲方過失較大 離婚請求應由乙方提出 法院應不許

    甲之請求

 

二.由民法1049條民1052條推論,夫妻雙方若非法律上重大事由或規範內者,離婚應由兩願離婚,法院應不許甲方

     單方面請求

Becky Liu
Becky Liu
詳解 #1686630
2014/05/18
(一)法院不得准許甲之請求 1.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貴丁,有前十款以外之重大原因,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一方負責,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即是否離婚應由法院判決之,基準乃依婚姻是否生破綻而無法回復之希望,而採客觀事實認定,所謂客觀事實,係指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以處於同一狀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願而定。合先敘明。 2.依題意,甲乙婚後個性不合,感情破裂,甲乃以雙法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與已離婚,依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甲對造成婚姻破裂事由負主要責任,故不得請求法院起訴離婚。 (二)甲乙皆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1.依民法第1052條第=ˋ項規定,有前十款以外之重大原因,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一方複,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及是否離婚應由法院判決之。 2.依題意甲乙均有相同的過失,故雙方皆可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請求離婚。
laimazin0330
laimazin0330
詳解 #4108295
2020/07/02
甲有70%過失時,法院不應准予甲提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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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上榜,我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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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521746
2022/06/22
(ㄧ)法院不得准許甲之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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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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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173988
2021/10/24
本題涉及判決離婚之夫妻有責程度及婚姻破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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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地特三等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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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498935
2022/06/07
如甲為過失較大之一方,依民法第1052條...
(共 2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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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yiliu0316
pinyiliu0316
詳解 #6107335
2024/05/24
離婚之方式包括兩願離婚、法院判決離婚以及...
(共 8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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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hyen
chihyen
詳解 #2808755
2018/05/23

(一) 法院不得准許甲之請求

1. 民法第10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同條第二項亦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即是否離婚應由法院判決之,基準乃依婚姻是否生破綻而無法回復之希望,而採客觀事實認定。

2. 依題意,甲乙係夫妻,婚後因個性不合,經常吵架,致感情破裂。甲乃以雙方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與乙離婚。經法院審理結果,認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甲有百分七十之過失,乙亦有百分三十之過失。由上述法條得知,甲有責程度較大,僅乙得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不得准許甲之請求。

(二) 甲乙皆可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1. 民法第10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同條第二項亦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即是否離婚應由法院判決之,基準乃依婚姻是否生破綻而無法回復之希望,而採客觀事實認定。

2. 依題意,甲乙係夫妻,婚後因個性不合,經常吵架,致感情破裂。甲乃以雙方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與乙離婚。經法院審理結果,認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甲有百分五十之過失,乙亦有百分五十之過失,兩人有責程度相同,兩人均得向法院訴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