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乙國立大學之專任教授,獲乙聘任兼任該校圖書館館長,聘期一年。詎料乙於聘期開 始前函告甲,以另聘他人暫兼代圖書館館長為由,註銷聘函。甲認為該函未附任何理由, 即註銷前聘函,依法不合,且於聘期年度每日阻止其擔任該校圖書館館長上班權利及領取 該職之主管加給,遂提起請求確認上述聘任甲為乙校圖書館館長之法律關係存在,並要求 乙給付新台幣30 萬元之一年主管加給及其法定利息之行政訴訟。甲之訴求是否得獲救 濟,試依司法實務裁判分析之。

詳解 (共 1 筆)

YuFan Wei
YuFan Wei
詳解 #4116885
2020/07/05
㈠乙國立大學聘任甲兼任該校圖書館館長為行...
(共 99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