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
定天數之儲槽容量。」針對前揭規定,天然氣事業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經
濟部作成函釋,認定所謂「儲槽容量」,係指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為
維持供氣穩定,所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積」;並為保障能源供應
安全,應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請問:
⑵假設某天然氣進口事業因未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遭經濟部 裁處罰鍰後提起訴願,並於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從大法官 相關解釋說明:法官是否有權認定「安全存量」不屬天然氣事業法 第 31 條第 2 項所定「儲槽容量」?(15 分)
詳解 (共 10 筆)
Ann
詳解 #5504570
法官原則上有權認定「安全存量」不屬天然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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김민주
詳解 #5327422
(三)行政法院是否受經濟部函釋之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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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Fan Wei
詳解 #4759236
㈡法官有權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而不受主管機...
(共 1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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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antula
詳解 #3250633
137 216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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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詳解 #3193108
不確定法律概念釋字第5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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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lly
詳解 #5115688
(二)
1. 法律系由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兩部分所構成,然而立法者非對每一法律之構成要件皆有明確之規定,此即涉及「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此等觀念意義空泛,而於法律上難以明確定義。
2. 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行政法院原則上應全面審查,包含其合法性及合目的性;然而於下列事項,依功能最適原則及對行政機關專業之尊重,行政法院承認其有判斷餘地,審查之密度亦降低:
(1) 高度屬人性之決定。
(2) 由獨立專家委員會做成。
(3) 高度科技之判斷。
(4) 計畫性政策之決定。
3. 本題行政機關認定天然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積及安全存量,儲槽容基及安全存量之標準訂定,應為高度科技之判斷,為行政機關本於專業所做成,除非其做成有判斷濫用或違反正當程序者外,法院應尊重其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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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百姓,行事有溫度
詳解 #3856287
依釋字137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 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行政命令 固未可直接排斥而不用 但仍得依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鄧惟中
詳解 #3453123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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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百姓,行事有溫度
詳解 #3856074
釋字586
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乃屬當然,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第二一六號、第四0七號等號解釋闡明在案。法條使用之法律概念,有多種解釋之可能時,主管機關為執行法律,雖得基於職權,作出解釋性之行政規則,然其解釋內容仍不得逾越母法文義可能之範圍
Andy
詳解 #3189196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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