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管轄權指定管轄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幾日內決定之?

詳解 (共 5 筆)

魯祥兒
魯祥兒
詳解 #1717618
2015/10/17
根據 行政程序法第11條 明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而根據 行政程序法第14條 明定,數行政機關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 共同上級機關 決定之,無共同上級,由 各該上級機關 協議定之(行政程序法第13條)。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 共同上級機關 申請 指定關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 各該上級機關之一 為之。受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 十日內 決定之。前二項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有重大難以回復之損害時,應依當事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為 緊急之臨時處置 ,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另一可能有管轄權之機關。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猛猛
猛猛
詳解 #1702284
2015/05/03
十日
鴨子
鴨子
詳解 #1719317
2015/11/03
20日內
qqaz852
qqaz852
詳解 #1710755
2015/08/03
十日
Ying
Ying
詳解 #1888723
2017/04/05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