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幾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詳解 (共 5 筆)

嚕嚕米
嚕嚕米
詳解 #1725291
2015/12/10
依照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申請人因天災等不可歸責於個人之情事,得依照一定之程序申請回復原狀,其之一定程序為: (一)於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情事發生後10日內向行政機關申請之,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Jyun Yong
Jyun Yong
詳解 #1757453
2016/05/19
10日內
Emme
Emme
詳解 #1722311
2015/11/22
10日(行程50)
bawZu Chen
bawZu Chen
詳解 #1702394
2015/05/04
行程第五十條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Kaori Yamazaki
Kaori Yamazaki
詳解 #2309077
2017/07/02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