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 請回答下列婚姻效力及簡述理由:
2. 丙與甲為父子,甲愛上繼母乙,待其父親丙與乙離婚後,甲與繼母乙結婚並辦理登記。(10分)
詳解 (共 4 筆)
Pei
詳解 #4281857
民法第983條第1項:「與左列親屬,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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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hungw
詳解 #4429514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九鼎
詳解 #4392468
甲乙之婚姻無效,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
(共 1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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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dreamliu
詳解 #4278255
民法第983條「原具直系姻親關係者,不得...
(共 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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