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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
請解釋下列之刑事程序相關用語?

4. 認罪協商(5 分)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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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380504
2026/05/22
認罪協商就是被告方承認犯罪,和檢察官進行協商、討論罪名和刑期裁量相關事項的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明定了認罪協商的幾個條件:
起訴罪名中的最重法定刑責「不得」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該案件不屬於由高等法院審理第一審的重大案件。
必須在法院的辯論階段終結前或是在進行簡易判決處刑之前提出協商。
檢察官徵詢被害人之意見,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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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376472
2026/05/18
記憶版 認罪協商=「被告承認犯罪後,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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