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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微生物學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食品化學與加工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常微分方程
最新試卷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航運行政:航港法規概要#142115(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航運行政:航港經營管理概要#142114(8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景觀:景觀工程概要#142113(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都市計畫技術:環境規劃及都市設計概要#142112(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環保行政:環境科學概要#142111(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農業技術:土壤與肥料概要#142110(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動物技術:畜產加工概要#142109(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交通技術:交通工程概要#142108(8題)
115年 - 115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_分科測驗:化學#142107(30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自然保育:自然保育經營管理概要#142106(8題)
最新試題
10. 下列之接點電路,試問邏輯電路為 (A)圖1 (B) 圖2 (C)圖3 (D)圖4
9.對於用電安全守則,試選出「錯誤」者(A)高壓電危險,而低於100V的電亦會致人於死(B)從事電的工作之前,應交待他人去關閉電源(C)從事電之工作,若不只一組人員時,各組應懸掛「工作中,勿送電」(D)儘可能雙手帶上橡皮絕緣手套
8.船舶發電機在完成併車(並聯)後,如何把實功率(P)合理的分配給新併入發電機(GA)(A)緩慢減少匯流排上發電機(GB)之引擎油量(B)緩慢增加GA引擎油量(C)緩慢減少GB引擎油量的同時也緩慢增加GA引擎油量,並保維持兩者頻率都等於額定值(D)緩慢減少GB的場電流,同時緩慢增加GA之場電流
最新申論題
7. 柴油機關排放白煙的原因為何?試敘述之。
6. 一般管路防蝕的方法有哪些?試敘述之。
5. 請敘述洩壓閥(Relief Valve)與減壓閥(Reducing Valve)之功能。
最新課程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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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簡介:
這個課程包含有關恐嚇罪等等罪刑的中華民國刑法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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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課程有講到繼承及拋棄繼承
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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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牙+矯正(國考補充整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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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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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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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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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下列cephalosporins的前驅藥型式,何者最不易在體內活化? (A)(B)(C)(D)
16 甲擁有倉庫乙棟,出租給乙為倉庫營運人使用。甲就其倉庫,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約定保險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乙另以承租人地位,向 B 保險公司投保倉庫營運人責任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為 500 萬元。於保險期間內,因乙之員工過失行為致生火災,使價值 500 萬元之倉庫全損,試問 A、B 之保險給付責任為何?(A) A、B 二保單為複保險,各保險公司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B) A、B 二保單為複保險,但訂立 B 契約時未通知 A 保險公司,保險契約無效(C) A、B 二保單不構成複保險,各保險公司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D) A、B 二保單不構成複保險,但涉及保險代位相關規定之適用
一、甲經營砂石堆置場,該堆置場作業程序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固定污染源 操作許可證。主管機關於民國(下同)115 年 1 月 15 日 11 時許,派員 至該堆置場外之另外一筆土地查核,此土地坐落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 地」管制使用土地上,在未向農業單位申請許可的前提下,前述該員發 現甲於系爭土地上堆置砂石混合物。經現場測量砂石混合物堆置量超出 原限定的 3,000 立方公尺,原應另依規定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 作許可證,甲卻逕行設置與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因此遭 主管機關裁罰新臺幣 32 萬元罰鍰,並限期於 115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改 善。甲主張,其已受到區域計畫法主管機關依法認定其行為違反了區域 計畫法之規定而對之進行裁罰,如此形成其同時收到「空氣品質」與「土 地使用」之行政管制的處罰。甲認為前述原處分機關之裁罰已然違反一 行為不二罰之原則。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成立?(25 分) 參考條文: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I.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 及取得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II. 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操作許可證,並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 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1 條第 1 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 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 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二、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得 因業務需要,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或委託不 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則規定:「中央法規以明定直轄市政府之方式指定本市享有該事務之地方 自治團體管轄權者,本府得依本自治條例及相關機關組織規程為權限劃 分。」以上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的兩種模 式。請問這兩種模式有何不同?行政法院之實務見解如何?(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