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最新資料
最新資料
瀏覽最新的試卷、試題和詳解,掌握最新考試資訊
最新科目
捷運◆門市服務與顧客關係管理、站務營運規劃概論
私醫聯招◆普通化學
私醫聯招◆生理學
最新試卷
115年 - 1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_儲備約僱人員甄選試題:國稅法規概要#140942(50題)
115年 - 11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全日制不定期外勤職級人員甄試_共同科目:英文#140941(25題)
115年 - 115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一般組(選試印尼文):外國文(印尼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140940(26題)
115年 - 11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水上警察人員:水上警察專業英文#140939(22題)
115年 - 115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水上警察專業英文#140938(25題)
115年 - 115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一般組(選試泰文):外國文(泰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140937(23題)
115年 - 115 一般警察、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消防警察人員、移民行政:英文#140936(20題)
115年 - 115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警察專業英文#140935(25題)
115年 - 115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一般組(選試越南文):外國文(越南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140934(25題)
115年 - 11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警察專業英文#140933(22題)
最新試題
50. 下列何者為油的劣化程度、腐蝕、添加劑含量等的基準? (A) 全酸價 (B) 全鹼價 (C) 中和價 (D) 總價數
49. 燃油失去流動性時的溫度稱之為? (A) 流動點 (B) 澆點 (C) 凝固點 (D) 熱點
48. 石油提煉的方法裏面,催化裂解法中所用的觸媒置放於觸 媒塔頂,並需加熱,大約加熱的溫度是多少℃? (A) 430 (B) 520 (C) 600 (D) 700
最新申論題
7.試述馬達的乾燥法有哪幾種?為什麼要做乾燥處理?
6.交流馬達不能啟動之原因?
5.試述電氣火災之緊急措施
最新課程
全民英檢初級課程
講師:
台中大雅家教-睿智數學及英文家教,王瑞志老師
簡介:
提供全民英檢初級課程,助你拿到證書。
【Jessie課程】自行編排 APA格式第七版之應用-教育學門論文寫作格式指引
講師:
Jessie-108第二次社工師已上榜
簡介:
已畢業碩士生將自身經驗整理出來,傳承給學弟妹,我是參考「教育學門論文寫作格式指引-APA格式第七版之應用...
警專地理-自然地理
講師:
邱廷斌
簡介:
為警專入學考試學生準備的地理專業科目
最新主題筆記
民法 編債 第 172 條
課程:
民法 編債
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描述: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民法 編債 第 173 條
課程:
民法 編債
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描述: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 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
民法 編債 第 174 條
課程:
民法 編債
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描述: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
最新討論
複選題29 依據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地下建築物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下建築物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B)地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制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C)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D)總樓地板面積在 1 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50.下列哪一個項目不是系統導入階段的工作項目? (A)操作手冊製作 (B)檔案製作 (C)系統建置 (D)維護紀錄
24.「創造者本身必須是一個完整的世界,在自身和自身所聯接的自然界裡得到一切」這段文字可以和下列何者相呼應? (A)不要等待機會,而要創造機會 (B)無形的財富比有形的財富重要 (C)好鳥枝頭亦朋友,落花水面皆文章 (D)心如止水是虛妄,人到無求品自高
25.「因為對於創造者來說,沒有貧乏,也沒有不關痛癢的地方」這段文字的觀點與下列何者不謀而合?(A)世上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發現 (B)凡配稱為理想的事物,就必帶有善美的本質(C)人並不是因為美麗才可愛,而是因為可愛才美麗 (D)我一向認為,只有把善付諸行動才稱得上是美的
三、有有關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強制辯護」的規定,試問: (1)所謂的辯護,在審判中係指「形式辯護」或「實質辯護」?請就該條之立法理由及實務見解申論之。 (2)法院審判期日,辯護人因事遲延到庭或中途任意退庭,可否視為已經到場「辯護」? (3)法院審判期日,辯護人雖有到庭,辯護人僅稱:「請庭上依法判決」或只陳述: 「辯護意旨如辯護狀所載」,可否認為已經有「辯護」?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 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