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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某甲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保署)將健保資料對外提供使用,為原始蒐集目的外之使用,有違法之情事,乃以存證信函向健保署表示,拒絕健保署將聲請人之個人健保資料釋出給第三人,用於 健保相關業務以外之目的。健保署函復聲請人,拒絕其主張。甲不服, 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乃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並主張:健保署應將個人健保資料處理成為完全不具還原識別可能性之匿名資料再予利用,始為合法。請問:本案所涉及之基本權利及其具體內容為何?某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一、 憲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上 開規定除「講學自由」 ,大法官曾於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解釋指出: 「講 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外,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之權利一般通稱為「表現自由」。         請依司法實務見解、主要學說分析:商業廣告是否受憲法上「表現自由」之保障?藥事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之規定,是否違反禁止「事前審查原則」?(30 分)

二、甲律師事務所曾受乙公司委任處理回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資產減損報告事件,後乙公司內部人員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遭檢調 調查。檢察官聲請 A 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以搜索甲律師事務所,法院准 其聲請。檢察官搜索後扣押甲所持有與乙公司內部人員通訊往來之文書 與電磁紀錄。甲律師事務所對 A 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不服,提起抗告後經 B 高等法院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請從憲法規定與憲法法庭見解,附理由說明搜索律師事務所之下列法律規定有無牴觸憲法。 (25 分)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第 133 條第 1 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