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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土地法規概要
水利會◆公文(論文)
水利會◆水閘門機電概要
最新試卷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電子工程:半導體工程#141794(9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金融保險:會計學#141793(33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稅務法規#141792(28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農業技術:試驗設計#141791(10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審計:政府會計(包括會計審計法規)#141790(29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公平交易管理、工業行政:產業經濟學#141789(16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土木工程:土壤力學與測量學#141788(8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水利工程:流體力學#141787(7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衛生行政、衛生技術: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141786(5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電力工程:電力系統#141785(10題)
最新試題
10. 船用二衝程柴油機的氣缸蓋上,沒有下列那一種附件?(A)進氣閥(B)噴油閥(C)排氣閥(D)起動閥
9. 四衝程柴油機產生動力的衝程為(A)進氣衝程(B)壓縮衝程(C)膨脹衝程(D)排氣衝程
8. 原動機為內燃機之船用柴油發電機多為(A)10極720rpm(B)6極1200rpm(C)4極1800rpm(D)2極3600rpm
最新申論題
7.試述船舶加油前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6.船舶鍋爐依水與火的相互位置可區分為水管鍋爐與火管鍋爐,試說明此兩種鍋爐之差異性。
5.何謂船舶蒸汽管的水錘作用(Water Hammer Action)?如何防止其發生?
最新課程
國三上英文課程(九年級)
講師:
台中大雅家教-睿智數學及英文家教,王瑞志老師
簡介:
提供國三上英文單字口訣記憶課程,老師嚴選測驗題,透過遊戲+影音+講義+測驗,多環相扣的方式,就是要你將...
Rich 測試
講師:
100006038081169
簡介:
Rich 測試
數學課
講師:
摩友(100006038082990)
簡介:
1-10單元
最新主題筆記
第88條
課程:
民法
章節: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89條
課程:
民法
章節: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92條
課程:
民法
章節: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最新討論
11.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有關「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其是否 逾50%之計算,下列分子之計算何者正確? (A)以單次金額計算。 (B)以追 加與追減絕對值之累計金額計算。 (C)以追加與追減之累計金額計算。 (D) 以追加累計金額計算。
26. 機關辦理某履約期限為2年之巨額清潔勞務採購,預算金額1年為新臺幣(下 同)2,000萬元,合計為4,000萬元,經檢討有必要訂定具有相當財力之特 定資格條件,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訂定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為? (A)600萬 元。 (B)150萬元。 (C)250萬元。 (D)400萬元。
28.Distraction, compression, thigh thrust, Gaenslen's test, or sacral thrust 等 5 個測試中,若有 3 個以上為陽性,下背痛最有可能源自於下列那一結構之損傷? (A)椎間盤 (B)小面關節 (C)椎間盤突出合併神經根壓迫 (D)薦髂關節
47 被繼承人甲在臺灣死亡,其與配偶乙長年分居。乙帶著與甲共同所生之獨子丙定居加拿大多年,久未 與甲聯絡,不知甲已死亡。嗣後,在甲死亡後 12 年,乙始輾轉得知,立刻回臺欲處理甲生前之房地產,未料甲之房地產早已遭自命繼承人丁占有。下列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乙雖於甲死亡後 12 年,方知悉甲死亡,雖尚未滿兩年,但自繼承開始時已逾 10 年,故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B)乙以繼承回復請求權向丁主張房地產之返還時,丁得以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提起抗辯,拒絕返還(C)因乙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經丁抗辯後,丁已取得繼承權,乙不得再對丁主張任何權利(D)縱因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原則上,乙仍得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向丁請求返還遺產
48 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對甲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現金 300 萬元。關於遺產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乙、丙、丁各繼承 100 萬元 (B)乙、丙、丁之法定應繼分,各為 200 萬元(C)丙、丁得向乙請求返還 100 萬元 (D)乙拋棄繼承時,應返還丙、丁 300 萬元
49 依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有多數時,其相互間之遺產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同繼承人間,於繼承一開始,即為公同共有關係,隨時得以全體繼承人之同意,逕將全部遺產即時處分於第三人(B)共同繼承人間就遺產設有管理人者,其得在訴訟上能代表全體繼承人起訴或被訴(C)共同繼承人就遺產中個人應有之應繼分,亦能自行處分於第三人(D)共同繼承人中一人,兼具繼承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資格時,其債權債務因混同而消滅